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律師
上 訴 人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96年5月14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
院於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超過新台幣69萬8750元。及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列廢棄部分,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分之1,餘由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負擔。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以下簡稱台中醫院)主張: ㈠上訴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企公司)於 民國(下同) 93年4月30日參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中區聯 盟醫院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契約」投標,台中醫院部分由 良企公司得標,兩造並於同日簽署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主 契約(以下簡稱系爭主契約),其中關於履約標的,依系爭 主契約第 2條約定,依各機關與各廠商所簽訂之附屬契約所 列項目(見主契約附件二,下稱系爭附屬契約),上開契約 期限自93年5月14日凌晨零時起至96年5月13日24時止。 ㈡依系爭主契約第 7條第2項第1款執勤人員管理規定:「執勤 人員於派駐機關執勤前,廠商需予至少16小時之相關訓練( 含機關環境內之危害因素告知、機關內部設施、設備、系統 架構說明及相關操作和維護、履約相關事項及相關法令)」 。系爭主契約第 7條第3項第1款執勤人員工作項目規定:「 1.每日巡檢、操作附屬契約所規定之公共區域之設施、電力 設備、空調設備、醫療氣體設備、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
緊急發電機及其他機關指定設施之狀況並記錄及抄錄各類錶 值。2.值勤時如發現或獲知機關設施有非正常狀況應予修復 或採適當之處置」。又依系爭附屬契約第 3條委託檢修、保 養、管理、運轉操作設備項目中,其中第 5項規定消防及相 關設備,包括:消防受信總機系統操作、機房設備、受信總 機操作、各類感知器、噴灑頭、水流警報器、管線設備、各 區控制箱、消防、安全門、逃生設備等。由上述契約條款可 知良企公司執勤人員工作項目包括消防設施之巡檢操作,契 約中之消防設備即包括 CO2噴灑系統,良企公司竟以契約內 未記載操作項目中 CO2啟動開關維護操作項目為由,否認此 為良企公司所承攬施作項目,顯然混淆視聽,誤導承攬之內 容,自不足採。
㈢次查,良企公司投標時所提出之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規劃 書,係屬主契約第 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 文件或資料,自屬契約內容之一部。依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 作規劃書第71、72頁消防安全設備系統中即包括二氧化碳素 消火設備,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就是指該設備之保養與維護 ,良企公司刻意曲解為二氧化碳素之填充,更是令人不解。 蓋二氧化碳素之填充指的多半是發生火災 CO2滅火設備擊發 後所消耗之二氧化碳素必須再填補,根本與良企公司平日之 維修保養無關。末查,良企公司所製作之全院消防消防設備 明細表,已明確臚列 CO2放射功能、CO2藥劑量、CO2手動啟 動開關,至此良企公司應負責 CO2滅火設備所為之檢測、維 修、保養、操作,已毋庸置疑。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規劃 書第 111頁消防系統緊急應變措施之說明等,顯見良企公司 有能力提供消防設備應變等服務且包括 CO2消防設備之操作 ,良企公司竟於事故發生後,反稱 CO2噴灑啟動開關非承攬 操作項目,其為臨訟卸責之詞至為灼然。
㈣查醫院動力中心3樓高壓變電站於93年5月19日凌晨3時5分發 生火災事故,良企公司執勤人員於事故發生後立即離開事故 現場,醫院當日行政值班陳全於 3時30分許始接獲通知,隨 即先通知消防局後,再通知醫院工務組等相關人員,待工務 組組長丙○○於 4時許趕至動力中心3樓,並以手動啟動CO2 滅火設備後,火勢方撲滅,造成醫院高壓變電站內之多項機 具嚴重損失。經查,起火原因雖為高壓變壓器發生爆裂燒毀 ,然若 CO2滅火設備一開始即發揮作用,僅發生高壓變壓器 毀損問題,當不致產生高壓變電站無法運作如此重大的損害 ,導致火災延燒達一小時,損害擴大卻是基於良企公司執勤 人員下列處置缺失所致:
⑴經工務組涂組長於4時許趕至動力中心3樓時,竟發現中央監
控室旁之鋼瓶室內, CO2滅火設備噴灑系統未處於「自動」 狀態,致火災未能立即撲滅,執勤人員顯有巡檢不確實之缺 失。
⑵在 CO2滅火設備噴灑系統未處於「自動」狀態下,良企公司 執勤人員竟未能以手動方式起動 CO2滅火設備,消防設備操 作能力嚴重不足,致使第二層消防措施亦失去效用,待醫院 工務組長到場啟動後才控制火勢。
⑶執勤人員未能第一時間通知消防隊到場搶救,也未主動通知 工務組人員到場,僅由醫院當日行政值班人員負責搶救事宜 ,應變處置亦有缺失。
㈤依據系爭主契約及附屬契約之規定,本件機電設施維護保養 操作契約良企公司自應對醫院之消防設施為適當之巡檢及操 作,對於 CO2滅火設備噴灑系統未處於「自動」狀態、良企 公司執勤人員未能以手動方式起動 CO2滅火設備等缺失,有 違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台中醫院自得以消費 者保護法第 7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良企公 司公司執勤人員,對於本件契約義務之履行,顯有過失,良 企公司自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同,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 台中醫院得請求良企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訴外人徐世洋、 黃寶樹在執行職務時因其疏失造成火勢蔓延,良企公司為其 僱用人,依民法第184、188條規定,亦應由良企公司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㈥系爭火災事故起火原因雖為高壓變壓器發生爆裂燒毀,若CO 2 滅火設備一開始即發揮作用,僅發生該高壓變壓器毀損問 題,當不致產生火災延燒長達一小時,多數機械燒毀,高壓 變電站無法運作必須重新設計施做等如此重大的損害,台中 醫院就已投保產物保險,保險公司已理賠之部分,不列入計 算,茲就請求賠償之各項金額明細及相關支出單據,臚列如 下:
⑴監造設計報酬:新台幣(下同)89萬7200元。 ⑵防火填充工程費用:24萬元。
⑶緊急復電工程費用:50萬元。
⑷變壓器租借費用:65萬7500元
⑸以上損失共計229萬4720元。
㈦聲明:良企公司應給付台中醫院 229萬472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良企公司抗辯:
㈠按系爭本工程之主契約、附屬契約中,上訴人委託良企公司 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設備項目中,根本未有位於動
力中心建物三樓鋼瓶室內 CO2啟動開關維護操作之施作項目 ,故本件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時,良企公司依契約僅負有立即 巡視發電機是否啟動、發電機供電是否正常、 ATS切換供電 有無正常,並確認各項緊急醫院病患重要維生系統有否正常 供應等義務,並已切實履行。雖系爭契約中有載明消防設備 ,但並非院內所有消防設備均是由良企公司巡檢維護,當初 在交接時,移交清冊中所指之「消防設備」係指每月之消防 設備檢查記錄表內所載之事項,並非指所有的消防設備,良 企公司應負責之範圍應指每月之消防設備檢查記錄表(此亦 係良企公司請款之依據), CO2自動擊發開關並不包括在內 。按依契約應由良企公司負責之消防設備,良企公司才會在 每月之消防設備檢查記錄表列表記錄檢查,與常情無悖。至 於氣體鋼瓶室內 CO2設施非良企公司所承攬施作項目,此由 水電、空調等主要設備明細移交清冊中,根本沒有 CO2設施 之項目,其理自明。
㈡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規劃書第 22頁及第111頁所列僅係一 般之訓示規定,並不足為認定良企公司檢修、保養、管理、 運轉操作等承攬項目應包括 CO2滅火設備之檢視、啟動等之 理由。至於第71、72頁消防安全設備系統中即包括「二氧化 碳素消火設備」乙情所指並非指 CO2自動擊發開關之檢修、 保養、管理、運轉操作,更與 CO2自動擊發開關無關。該「 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所指係二氧化碳鋼瓶中二氧化碳素之 填充,與 CO2設備之維護無關。系爭主契約、附屬契約中, 台中醫院委託良企公司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設備項 目中,根本未有位於動力中心建物三樓鋼瓶室內 CO2啟動開 關維護操作之施作項目。
㈢再參酌良企公司履約且經過台中醫院審核之每日工作記錄表 、高壓變電站巡檢記錄表、消防設備檢查記錄表,亦無 CO2 噴灑啟動開關之承攬操作項目,且移交清冊中亦無 CO2動擊 發開關之移交,故上訴人逕行要求申請人負起 CO2設備未及 時啟動之過失賠償,容有誤會。(消防設備檢查記錄表中之 「手/ 自動控制功能是否正常」項目所指的是受信總機,並 非指CO2啟動開關之手/自動控制功能,先予敘明)再者,姑 且不論 CO2設施之操作維修責任是否係良企公司所應負責, 針對系爭 CO2設施啟動開關等裝置,良企公司根本不知此啟 動開關位置係位於自動或手動欄位,台中醫院從未告知、移 交此設備相關位置,蓋良企公司承攬接手本件工程方四個工 作天,即發生火災事故,此設備開關啟動位置係延續前廠商 及業主及良企公司移交之位置,職故,良企公司依約實已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台中醫院未善盡告知義務方係本CO
2設備未及時啟動之肇因,彰彰明甚。
㈣查系爭CO2自動噴灑消防設備,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其設置 、維修、保養係高度專業領域範疇,上訴人另有專業廠商定 期檢修,本件事故係 CO2自動擊發開關未自動擊發,應係負 責保養之大安聯合消防專業檢修機構之責任。此設備之未發 生作用實與良企公司無涉,故台中醫院執此與良企公司無涉 之設備,認良企公司須負火災擴大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 屬有違。
㈤如仍認應由良企公司負責,則關於台中醫院所請求部分,多 有不合理之處,茲分述如下:
⑴監造設計報酬:一般來說,監造設計報酬多係工程總價百分 之 3,甚至不用監造設計報酬,唯上訴人提出之監造設計報 酬高達 89萬7220元,係工程總價229萬4720元之百分之39, 係一般行情的13倍,實在過高。
⑵防火填充工程費用:此部分防火填充材料,不可能因失火燒 燬,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
⑶緊急復電工程費用:上訴人僅提出發票影本乙份,未見任何 明細,良企公司就變壓器僅有檢查是否有閃漏(電)之責任 ,並無保養之責任,保養之責任係由每月由變壓器廠商負責 。本件火災事故係由於「高壓變壓器老化劣化」所引起,並 非閃漏電引起火災,係高壓變壓器內部本身之問題,屬檢查 變壓器公司之責任,並非良企公司之責任。而高壓變壓器燒 燬之事實,做緊急復電工程已是勢在必行,若基於契約良企 公司對於火災有防止災害擴大之防護責任,但系爭火災火場 之消防系統防護按台中醫院所陳僅 CO2一項未「及時」發生 作用,其餘均有發生作用,但非謂在火災當時有防護即一定 不會造成損害,只是損害程度「有可能」會降低而已,但良 企公司應只按對負責部分負損害賠償負責,不應負全部之損 失負責。
⑷變壓器租借費用:本件高壓變壓器之燒燬與良企公司根本無 關,何以高壓變壓器之租借費用要良企公司負責?退步言, 高壓變壓器燒燬已是既定之事實,與消防系統是否產生作用 根本無關,此部分台中醫院向良企公司請求,實無理由。並 聲明:駁回台中醫院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原審判命良企公司應給付台中醫院139萬7500元及自95年5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駁回台中醫 院其餘部分之請求,並依兩造聲請,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 宣告;兩造各就其不利之部分上訴,良企公司求為判決㈠原 判決關於命良企公司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
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台中醫院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台中醫院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 於駁回台中醫院下列第 2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 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良企公司應再給付台中醫院 89萬7220元及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兩造並各就對造之 上訴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之事實:
㈠兩造於 93年4月30日簽署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主契約,依 主契約第 2條約定,關於履約標的依兩造所簽訂之附屬契約 所列項目,主契約第3條約定契約期限自93年5月14日凌晨零 時起至96年5月13日24時止。
㈡93年5月19日凌晨3時5分台中醫院動力中心3樓高壓變電站發 生火災事故,該動力中心3樓旁之中央監控室旁CO2滅火設備 噴灑系統未處於「自動」狀態,。
五、是兩造爭執者,為㈠依系爭契約,本件CO2滅火設備之CO2自 動及手動開關之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是否應由良 企公司負責?㈡ 93年5月19日凌晨3時5分台中醫院發生的火 災事故,是否經台中醫院工務組長丙○○於 4時許到場,以 手動啟 動CO2滅火設備,火勢方撲滅?㈢台中醫院對於火災 的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㈣良企公司如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依系爭契約,本件CO2滅火設備之CO2自動及手動開關之檢修 、保養、管理、運轉操作,是否應由良企公司負責? ⑴查系爭附屬契約(即行政院衛生署所屬中區聯盟醫院機電、 空調、鍋爐委外維護保養操作附屬契約)第 2條規定,委託 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設備項目包括:第3條第5項「 消防及相關設備:消防受信總機系統操作、機房設備、受信 總機操作、各類感知器、噴灑頭、水流警報器、管線設備、 各區控制箱、消防泵、安全門、逃生門設備等。由此可知, 上訴人所有之消防及相關設備,包括CO2滅火設備之CO2自動 及手動開關,均在良企公司負責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 作之範圍。
⑵良企公司投標時提出之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規劃書,依系 爭主契約第 1條第2款、第5款規定,契約文件包括投標文件 及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則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 作規劃書自屬兩造之契約範圍。依系爭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 作規劃書第71、72頁消防系統設備,所列項目包括二氧化碳 素消火設備,並附有系爭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即 CO2滅火
設備)主機之圖片,足認本件系爭 CO2滅火設備確為兩造約 定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之範圍。良企公司雖辯稱: 該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係指二氧化碳鋼瓶中二氧化碳素之填 充,並非 CO2自動擊發開關之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 ,更與 CO2自動擊發開關無關云云。惟查,良企公司製作之 全院消防設備明細表(屬系爭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規劃書 之內容)已明確列出 CO2手動啟動開關該項目,非如良企公 司所稱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係指二氧化碳素之填充。又依台 中醫院所提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之圖片可知,二氧化碳素消 火設備包括授信總機、制御盤、手動啟動設施,自動或手動 之顯示燈即位於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授信總機制御盤面上, 所謂二氧化碳素消火設備並非二氧化碳素之填充設備。良企 公司辯稱伊僅需負責二氧化碳素之填充,顯屬無稽。 ⑶良企公司另辯稱;由台中醫院水電、空調等主要設備明細移 交清冊中,根本沒有CO2設施之項目,可知氣體鋼瓶室內CO2 設施實非良企公司所承攬施作項目云云。惟查,消防設備移 交清冊記載移交之內容包括消防位置書、消防申報書各1 本 及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 1套,縱未就各設備名稱予以詳列, CO2 滅火設備既屬消防系統相關設備,自應包括於消防設備 之移交範圍。良企公司主張移交清冊中所指之「消防設備」 係指每月之消防設備檢查記錄表內所載之事項,並非指所有 的消防設備云云。惟查,移交清冊並無記載消防設備限指每 月之消防設備檢查記錄表所載事項,參以系爭主契約第 3條 第5 項已載明消防及相關設備範圍,系爭機電設施維護保養 操作規劃書及全院消防設備明細表亦將 CO2滅火設備列入, 已如前述,良企公司上開主張顯與系爭主契約第3條第5項、 機電設施維護保養操作規劃書及全院消防設備明細表之記載 不符,自不足採。
⑷至於台中醫院依消防法第 9條規定,委託大安聯合消防專業 檢修機構定期檢修,並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並非免除良企公司依約所應負之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 作等責任,良企公司據此主張 CO2自動擊發開關與其無涉, 自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CO2滅火設備之CO2自動及手動開 關之檢修、保養、管理、運轉操作,依約應由良企公司負責 。
㈡93年5月19日凌晨 3時5分台中醫院發生的火災事故,是否經 台中醫院工務組長丙○○於4時許到場,以手動啟動CO2滅火 設備,火勢方撲滅?
⑴經查,台中醫院當時之工務組技術員丙○○到庭具結證稱: 「5月19日凌晨我接到電話時,是在3點35分左右,那時我接
到良企公司值班人員黃寶樹的電話,告知動力中心變電站起 火,當時我在電話中請黃寶樹確認二氧化碳系統是否啟動, 並告知如果沒有啟動的話,可以以手動啟動,後來我又接到 台中醫院總機的電話,通知變電站起火,我就告知我已經要 出發了,約四點左右到達醫院,我由動力中心一樓的樓梯到 達三樓協助搶救,到達時,我發現消防隊已經在現場了,二 氧化碳系統還未啟動,我就以手動啟動二氧化碳系統,啟動 後,火勢就控制住,剩下一些些小火,由消防隊再加以滅火 」等語;(法官問:你去的時候消防隊已經在現場,消防隊 是否有以二氧化碳滅火)復稱「我到現場時,消防隊剛到不 久,因消防隊對現場不是很了解,所以當時還未啟動二氧化 碳系統,也還沒有做任何滅火的措施。因為高壓變電站不能 以水噴灑,因為怕會漏電,會造成危險」等語;及「我在三 樓沒有看到黃寶樹,滅完火下來時,我看到黃寶樹在一樓動 力中心外面」、「那天我到達時,我沒有注意到另外一位值 班人員在何處」等語。由此可知, 93年5月19日凌晨3時5分 台中醫院發生的火災事故,係經台中醫院工務組長丙○○於 4時許到場,以手動啟動CO2滅火設備,火勢方撲滅。 ⑵良企公司辯稱:黃寶樹並非疏忽而未啟動 CO2滅火設備,係 因當時三樓燈光昏暗、濃煙嗆鼻、呼吸困難,且無面罩及相 關救難器材,無法接近三樓 CO2設備所致,丙○○與消防人 員同時到達,對於黃寶樹先前所面對之困難並不知情,況當 時黃寶樹都無法進入動力中心,何以丙○○卻能以手動啟動 CO2 開關,丙○○所言並未顯示實際情形,自不足取云云, 並提出良企公司製作之高壓變電器事故報告書為憑。惟查, 良企公司值班人員黃寶樹、徐世洋於高壓變電器事故報告書 中敘述系爭火災發生及處理之過程,二人均未否認丙○○到 場後以手動啟動 CO2開關,撲滅火勢等情,況且黃寶樹敘述 「約於 3:25分再進入急診室打醫院內線給工務組丙○○, 總機告知丙○○已接通,他要我前去啟動 CO2,當時立即再 度前往…」等情,核與丙○○所述情節相符,證人丙○○之 證詞自堪採信。
⑶系爭火災起火原因固為高壓變壓器發生爆裂,為兩造所不爭 執,惟火災於凌晨 3時5分發生,經丙○○於凌晨4時許到場 ,以手動啟動CO2滅火設備,火勢得以撲滅,則CO2滅火設備 若能於火災發生時即啟動作用,火勢當不至於延燒 1小時, 造成台中醫院之損害擴大,堪予認定。
⑷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 條定有明文。良企公司依約負有檢修、保養、管理、運轉 操作 CO2滅火設備之義務,非僅為避免火災之發生,更為確 保火災事故發生時,能儘速撲滅火勢以減少損害之程度。良 企公司未能使 CO2滅火設備於火災時發生作用,即屬未依契 約之本旨提出給付,且為可歸責於良企公司之事由所致,依 上揭規定,良企公司因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㈢台中醫院對於火災的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 本件火災事故係由於台中醫院之高壓變壓器老化劣化所引起 ,為兩造所不爭執,台中醫院應注意定期檢查、更換高壓變 壓器,以免高壓變壓器老化、劣化造成危險,詎台中醫院未 盡上開注意義務,以致發生本件火災事故,台中醫院對於本 件火災事故造成之損害應負過失責任。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 法第 217條定有明文。台中醫院對於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既 有過失,依上開規定,本院得減輕良企公司應負擔之賠償金 額。本院審酌台中醫院應注意定期檢查、更換高壓變,以免 高壓變壓器老化、劣化造成危險,詎台中醫院未盡上開注意 義務,以致發生本件火災事故。而良企公司執勤人員巡檢不 確實,未將中央監控室旁之鋼瓶室內, CO2滅火設備噴灑系 統操作於「自動」狀態,致火災未能立即撲滅;於火災發生 後,執勤人員竟未以手動方式起動 CO2滅火設備,消防設備 操作能力嚴重不足,致使第二層消防措施亦失去效用;認為 兩造過失責任程度輕重相等。
㈣良企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何? ⑴台中醫院因系爭火災所提列損失金額達2879萬6198元,經立 誠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按現場核對損失標的及查核原始購置 資料後理算重置損失額為1432萬1886元,扣除折舊後,保險 公司實際理賠金額為 639萬9766元,惟台中醫院所受監造設 計報酬、防火填充工程費用、緊急復電工程費用、變壓器租 借費用之損害,並不在上開保險公司理賠償之範圍,業據提 出立誠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函及損失理算對照表在卷可稽, 且為良企公司所不爭執,堪予採信。台中醫院主張未受保險 公司理賠之損害如下:①監造設計報酬89萬7200元、②防火 填充工程費用:24萬元、③緊急復電工程費用50萬元、④變 壓器租借費用(期間為93年5月至93年11月28日) 65萬7500 元,以上損失共計 229萬4720元,業據台中醫院提出粘貼憑 證用紙及統一發票影本等為證。查①監造設計報酬費用,依 粘貼憑證用紙所載品名為水電圖設計繪型費用,台中醫院之 水電設施固因火災而受損,惟其原有之水電圖設計繪型既未
毀損,台中醫院應予援用或為部分修訂。雖台中醫院辯稱: 如援用先前設計修復,恐違反93年4月6日修訂之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云云,惟上開標準並非於93年4月6日開始施行, 台中醫院依修正之規定為部分修正,應無重新設計繪型之必 要,重新設計繪型所支出之此部分費用,不應准許。台中醫 院因本件火災事故支出②防火填充工程費用24萬元、③緊急 復電工程費用50萬元、④變壓器租借費用65萬7500元,共計 139萬 7500元,均屬火災所造成之損害,且屬必要,應列入 損害賠償之範圍。是良企公司應就台中醫院所受損害 139萬 7500元負賠償責任,惟因良企公司僅應負百分之50之過失責 任,故應賠償台中醫院69萬8750元。
㈤從而,台中醫院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良企公司給 付69萬8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 開應准許部分,為良企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 ,自有未洽。良企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2項所示。至於原審駁回台中醫院 89萬7220元請求部分, 原審為台中醫院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台中醫院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沒有理由,應 予駁回。又本件台中醫院勝訴部分未逾 150萬元,本判決一 經宣示即告確定,故無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是 台中醫院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本件台中醫院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既有 理由,本院即無庸就其他請求權基礎予以審酌,又本件判決 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良企公司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 理由,上訴人台中醫院之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M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