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96年度,540號
TCHV,96,抗,540,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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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40號
抗 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債務人黃傳德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相對
人乙○○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為其所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實 無理由。且依現行民法第877條規定,伊得聲請併付拍賣系爭 建物。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尚有未合,應予廢棄等語。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又該法條所謂停止強制執行,係指停止強制執 行程序之進行而言,即已著手之執行行為中止其進行,並不撤 銷已為之執行處分,除有法定原因得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而 為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外,對於已執行之部 分,僅暫時停止執行程序之開始或續行,將來仍有續行之可能 ,對已為執行處分所發生之效力,不生影響。故上揭條項規定 之擔保,應係供債權人因暫停執行所受損害之擔保,而非執行 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參照)。本 件相對人聲稱:伊與執行債務人黃傳德間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下稱南投地院)96年度執字第365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即執行債權人所聲請執行之系爭建物係伊所有,伊已 向南投地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倘不停止執行,伊將遭難於 補償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執行等語,提出民國88 年11月6日埔里鎮鎮長張源銘出具並經里長王政松簽名之證明 書影本2紙、協議書及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狀影本各1件為證。 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系爭建物現由南投地院以上開執行事件 執行中,業經調卷查明。相對人係以其於80年間向黃傳德承租 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606號等土地上建物,該建物於88年 間因921大地震全倒而滅失,而黃傳德無力重建,伊已在該建 物經營寵物店有年,遂於90年2月25日與黃傳德簽立協議書, 約定由伊出資在原址重建系爭建物,且約定自是日起至102年4 月14日止土地租期屆滿後,始將重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予黃傳



德,系爭建物仍屬伊所有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亦經調 卷查閱無訛,則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核無不合。又上開執行 事件抗告人係持南投地院94年度執字第8154號債權憑證,聲請 強制執行命債務人給付之金額雖為新台幣(下同)6,961,103 元,惟停止執行審酌供擔保之金額應以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損害為準,非以執行債權額為準,有如上述,而系 爭建物鑑定價格計為2,142,200元,其第1次拍賣所定底價為2, 800,000元,已逾1,500,000元,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得上 訴第三審,經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 3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 計4年4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該案審理 期限約需5年,堪認抗告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其無法即時因強 制執行滿足債權致該停止執行期間所生利息之損失,相對人聲 請停止執行所供擔保金額應依系爭建物上述底價2,800,000元 按年息法定利率5%算至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定終結時以5年計之 金額共700,000元為當等詞,爰命相對人供擔保700,000元後, 前開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南投地院96年度 補字第1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而終結前暫予停止。抗告人雖執前詞抗辯,惟按96年3月間 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77條關於營造建築物併付拍賣之規定,並 無溯及效力,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之規定自明。且查 系爭建物是否為相對人所有,究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待上開第 三人異議之訴為解決,要非原法院因依相對人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時所得逕即審認之事項。原法院酌定相對人供擔保金額 准如所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簡清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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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