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96年度,4號
TCHM,96,重上更(二),4,200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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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
1795號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續字第142號,併辦案號: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4870、19698號),提起上訴,判決
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原係台中市○○○街○段311號1樓大永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協理,庚○○為大永公司 台中分公司營業員,均係從事證券交易業務之人員,明知在 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應依委託人之指示始能下單,且證券 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乙○○因受友人李宗銘委託代為信用融資買進「台中精密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精機)股票多張,且知悉部分 營業員持有親友之帳戶,即憑藉其為大永公司主管之身分, 於民國87年11月11日,陸續以電話及口頭之方式,向所屬營 業員詢問有無親友所開設額度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之 融資帳戶;乙○○明知其所屬營業員劉慈玲陳燦瑯、林于 莉、劉明鎮及王志中等人所交付如附表所示帳戶,均非各該 營業員所有,庚○○亦明知被告乙○○同時交付如附表所示 各帳戶,雖係乙○○所屬營業員所交付,然既非乙○○所有 ,亦非各該營業員所有,乙○○庚○○應均可預見附表所 示各帳戶之所有人並無授權劉慈玲陳燦瑯林于莉、劉明 鎮及王志中等營業員得隨意出借所持有親友帳戶之意,劉慈



玲、陳燦瑯林于莉、劉明鎮及王志中等營業員因礙於主管 之要求,雖可預見乙○○借用帳戶之目的係為供他人購買股 票之用,亦可預見渠等之親友應無可能同意或授權出借帳戶 供營業員以外之人使用之意,仍以縱乙○○持以下單買股票 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分別將渠等親友己○○( 由劉慈玲提供)、戊○○、陳洪翠玲(均由陳燦瑯提供)、 丙○○(由林于莉提供)、辛○○(由劉明鎮提供)、甲○ ○(由王志中提供)所有如附表所示帳號交付乙○○,乙○ ○隨即將附表所示各帳號均交予知悉上情且與其有共同犯意 聯絡之庚○○乙○○庚○○均知悉附表所示帳戶所有人 並無買賣「中精機」股票之意思,竟仍基於概括犯意聯絡, 由庚○○乙○○之指示,向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虛偽傳輸 附表所示各帳戶均以每股單價70元,各買進中精機股票170 張之價量之電子交易模式,連續下單,並虛偽註記各帳戶所 有人欲向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金公司) 或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證金公司)以所購 得之股票辦理融資之模式買進各該數額之中精機股票,嗣成 交後,隨即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將附表所示各帳戶所有人欲 向富邦證金公司及安泰證金公司辦理融資之虛偽事項以電子 模式傳送各證券金融公司,並由乙○○依融資方式,將各帳 戶按融資所需繳納之金額,依序匯入各帳戶,致上述證金公 司誤以為附表所示各帳戶所有人有辦融資貸款之意思,將所 貸放之款項代為繳納購買股票所應繳納之尾款,而完成交割 ,足生損害於己○○、戊○○、丁○○○、丙○○、辛○○ 、甲○○等人及證券交易之安全。嗣因「中精機」無量下跌 ,而己○○、戊○○、丙○○、辛○○、甲○○等人,亦於 87年11月20日起,分別接獲富邦證金公司及安泰證金公司通 知追繳融券追補差額後,始發覺有異,經查證後,而獲悉上 情。
二、案經被害人己○○、戊○○分別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庚○○故不否認有 使用附表所示帳戶各買入中精機股票17萬股 (170張),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乙○○辯稱:營業員於被 告詢問有無相當金額之融資帳戶時,已知悉係供被告使用買 入股票之用,既然仍同意出借戶頭,被告並於是日以該戶頭 進行股票,且營業員於交易當天即知悉彼此所出借之帳號有 買入中精機股票一事,亦未為反對之表示,並申請更正,顯



見被告取得上開帳戶時,係確信各營業員對該帳戶均有使用 權,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云云,被告庚○○則辯稱:伊係營 業員,乙○○借用帳號時伊有在營業員旁邊,知道均有經過 營業員同意,該等帳號均係營業員之親戚朋友所有,伊亦有 提供帳號供乙○○使用,惟所提供之帳號當天不能使用,乙 ○○且告訴伊委託買入之一方承諾當天會匯交割的錢進來, 伊認為沒有問題才依囑託下單,各營業員於成交當日之報表 中均知悉附表所示帳戶內有中精機股票之交易情形,均未表 示異議,且於交易日或其後三天內,亦未表示更正,況系爭 帳號買賣股票之業績,亦分別掛在出借之營業員名下,且系 爭股票上漲亦與伊無關,伊確信乙○○所交付之帳戶有使用 權,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云云。經查:
(一)附表所示帳戶各以融資方式買入中精機股票17萬 (170張)乙 節,係被告乙○○將帳戶號碼告知庚○○後,由庚○○以電 子傳輸方式輸入帳戶所有人以融資方式購買中精機股票、股 數及限價等資料,並傳送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下單搓合買  進中精機股票,且於成交後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按被告  庚○○之融資註記,將各帳戶所有人欲辦理融資一事,以電 子傳輸方式輸入並傳給富邦證金及安泰證金公司等情,迭據 告訴人己○○、戊○○、丁○○○、丙○○、甲○○、辛○ ○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訴綦詳,並有大永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書 暨交割憑單(見偵字第26979號卷p16)、大永公司營業員業 績明細表 (見偵字第14870號卷p23-25)、富邦證金公司通知 書影本 (見偵字第26979號卷p18、57)、交割款項轉帳存摺 影本 (見偵字第26979號卷p55、他字卷p6)、存證信函影本 (見偵續卷p12 )、切結書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核與被告乙 ○○、庚○○所供吻合,足認被告乙○○庚○○此部分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值予憑採。
(二)被告乙○○庚○○固均辯稱因附表所示帳戶均係公司營業 員所交付之親友帳戶,不知伊等所交付之帳戶均未得各帳戶 所有人同意出借使用云云。惟:
(1)被告乙○○庚○○使用附表所示各帳戶,均未曾接獲各帳 戶所有人己○○、戊○○、丁○○○、丙○○、辛○○、甲 ○○等人以任何形式為同意出借帳戶之表示,亦未曾接受各 帳戶所有人有以電話下單或臨櫃填寫方式表示欲購買中精機 股票之意等情,既為被告二人所是認,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 業務人員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請買賣有價證券,或  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商負責  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8款定有明文 (被 告行為時定於16條第2項第7、8款)。被告乙○○係大永公司



協理,庚○○係營業員,對於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 應依委託人之指示始能下單,且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 不得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當知之甚 詳;而依證人李宗銘於偵查中證述:「本次買中精機股票原 來就與乙○○談好,之前叫他買股票就有叫他找可供使用的 融資戶」等語 (見26979號偵查卷p70、71),被告乙○○於 偵查中亦供稱:「因為客戶李宗銘要買股票金額大,無融資 戶,才向營業員借」等語 (見1487 0號偵查卷p14、15),及 被告庚○○於偵查中也供稱:「乙○○拿帳戶給伊有說是李 宗銘要用的」等情 (見14870號偵查卷第15),本件被告乙○ ○、庚○○於交付及使用附表所示各帳戶進行股票下單交易 買賣時,均已明知違反相關法規,又觀諸附件所示各帳戶下 單購買之股票價額總額,每戶均高達一千餘萬元,且均非全 額辦理交割,而係採融資方式下單買賣,換言之,苟上開下 單買賣股票之實際購買人未將融資貸款繳清,且股票賣出所 得款項亦無法清償融資款項時,各帳戶名義人均需負擔向證 金公司融資貸款之債務。本件附表所示各帳戶所有人,與被 告二人及實際下單購買股票之李宗銘、黃明和等人並不認識 ,既未因被告二人使用渠等帳戶而受有利益,且於使用融資 買入後,如不交割或是股票下跌擔保不足追繳時,渠等更有 被追償之危險,衡諸常情,豈有任令他人使用附表所示帳戶 ,並向證金公司辦理融資貸款,而將己身置於鉅額債務風險 之可能。本件被告二人明知持附表所示帳戶所有人之名義以 融資方式購買鉅額股票,各帳戶名義人將受有上開不利益之 情事,於旗下各營業員礙於職級而交出各帳戶時,亦未要求 各營業員向其親友述明此次所欲借用之額度,足證被告二人 並無任何促使附表所示帳戶所有人知悉其帳戶遭人以融資方 式購買鉅額股票,且意圖在各帳戶所有人未及知悉情況下, 得再次將利用該帳戶所購入之股票出售,基此,被告二人對 於附表所示各帳戶所有人並無授權其親友即乙○○旗下營業 員劉慈玲陳燦瑯林于莉、劉明鎮及王志中等人得隨意出 借所持有親友帳戶一事,應有所認識,並可預見,渠二人猶 稱無預見所收受之帳戶未經各帳戶所有人之授權同意使用, 顯係卸責之詞,殊非可採。是被告二人有使用未經各帳戶所 有人授權之帳戶,下單購買股票及辦理融資貸款之不確定故 意,應甚灼然。
(2)又證人即被告乙○○所屬營業員劉慈玲陳燦瑯林于莉、 劉明鎮及王志中等人是否事前知悉被告乙○○借用營業員親 友帳戶之目的,證人即劉慈玲等人雖否認事前知悉,並以被 告乙○○係利用渠等事務繁親未詳加追問下取得云云,然按



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定,對於公司內電話之通話內容 均留有錄音紀錄,茲就所營業員自87年11月9日以後之錄音 內容譯文詳述如下:
1、有關劉慈玲部分:
⑴參酌劉慈玲之對話錄音譯文所載:
  ①、87、11、11 9:04劉慈玲打內線電話給謝政霖,其對答 如下:
  劉慈玲:喂,那個你看1696
  謝政霖:怎樣
  劉慈玲:他們在做的
  謝政霖:是哦1696他們用你的戶頭
  劉慈玲:對啦!:::
  ②、87、11、11 9:30謝政霖打內線電話給劉慈玲,對答如 下:
  謝政霖:幹嘛用你的戶頭
  劉慈玲:他(協理)那天在問,我就說有啊,空的啊   謝政霖:誰?志聰喔
  劉慈玲:不是那個啊
  謝政霖:組頭啊
  劉慈玲:對啊
  謝政霖:我們來檢舉組頭
  劉慈玲:好
  謝政霖:自己講不可以那個,怎麼自己那個
  劉慈玲:對啊!給他用一次就不要了:::
  ③、87、11、13 11:33:29謝政霖打內線電話給劉慈玲,對 答如下:
  劉慈玲:喂!你好
  謝政霖:你看那站的中精機
  劉慈玲:什麼(笑笑)有啊,知道啊
  謝政霖:他們那怎麼辦
  劉慈玲:有阿!錢夠了,他早上打電話跟我講   謝政霖:如果錢不夠的話怎麼辦
  劉慈玲:我不知道,我覺得好奇怪,怎麼那天會借他: ::
  謝政霖:這支股票籌碼不是大概都在公司
  劉慈玲:對啊!那已經已經都:::
  謝政霖:那怎麼會去借會去借成股票這樣:::   劉慈玲:所以我也覺得很奇怪,所以我也覺得很後悔, :::
  ④、87、11、17 10:00:40蔡碧穗打內線電話給劉慈玲,對答



如下:
 劉慈玲:喂!你好
 蔡碧穗:慈玲,你姐姐打電話來交割台這裡
 劉慈玲:對啊
 蔡碧穗:對啊
 劉慈玲:她怎麼說
 蔡碧穗:她說什麼是妳跟她掛錯了
劉慈玲:沒有,妳跟她講說,妳跟她講了嗎?
  蔡碧穗:沒有,沒有,我請她跟妳講
  劉慈玲:妳就跟她講說下午協理會回來跟她講   蔡碧穗:這樣啊,好好,妳沒有跟她講實際狀況?    劉慈玲:不能講,這種不能講,這種一講就那個了,這種 東西就是私下借的,絕對不可以講,他們(指劉 慈音等人)不會知道,我們現用的人頭戶都不
是經過本人的
  ⑤、87、11、17 10:05:10 劉慈玲打內線電話給謝政霖,對答 如下:
  劉慈玲:我這次真的死定了,我覺得這次大概過不了了!   謝政霖:什麼東西
    劉慈玲:這次大概過不了了,都沒有開,叫他買絕對不可能, 叫他辦現償,那有可能
    謝政霖:看他回來怎麼講,不可處理的話,再問主秘怎麼用?    謝政霖:你姐姐那邊你怎麼說
    劉慈玲:她說:::因為之前我跟她(己○○)講是掛錯 嘛,她說她要問那個營業員,看他怎麼處理,她 一直要問
    謝政霖:然後咧
    劉慈玲:因為不可能問我,因為我昨天就不講,結果她一 直問碧穗,碧穗
謝政霖:碧穗怎麼講
    劉慈玲:她說她也不曉得怎麼說,我說你跟她講協理下午 要回來,她說我要跟她講,我說不能講,這一講 就昏了
謝政霖:對啊,真麻煩
   劉慈玲:哎,昨天就只有台証賣出張,人家台証早就知 道違約了啦
    謝政霖:對,就是這樣
   劉慈玲:只有台証賣出去張,我看我要先跟志聰講一下 ,現在也不是說誰去負責的問題,我姐現在一直 要求說,現金補齊,然後把股票領走,那有可




能,所以只好叫主秘了
    謝政霖:看他回來怎麼講
    劉慈玲:她(己○○)早上就一直在吵啊,現在成交量才 2張,她在家看了,她也怕啊
   謝政霖:跟她講下午就給她答案了啊
   劉慈玲:她(己○○)就不要問那些,她就現在一直找啊, 她不知道是這樣,你知道嗎?她的想法是說妳
把我的股票買錯了,妳就是要幫我處理掉
   謝政霖:妳跟她講會幫妳處理,可是還沒協調好    劉慈玲:對!我有跟他講,他(協理)要去找客戶協調, 你想也知道一定很心急啊
   劉慈玲:我實在不知道他(協理)當初不知道在想什麼, 怎麼會去接這種單子,啊我不知道幹嘛,我現
在還是借他,我知道他掛中精機,掛的時候我
很想通通把它取銷,我又想說他那麼有把握,
我也很信任他啊!因為信任他家的錢啊,不過
他不可能吐出來,他不可能出錢,幫它交割
⑵證人劉慈玲、劉明鎮雖不否認前開電話錄音為其本人之談 話,但以錄音之時間不明為由,主張上開錄音內容不得為   其等同意出借帳戶之論據。但查大永證券依証券暨期貨交   易委員會之規定,設置錄音設備,而該錄音設備對錄音時  間均甚明確,此有錄音設備、照片多幀可稽,足証上開營 業員間之電話談話錄音內容與事實相符,足供採信。由上 述劉慈玲謝政霖、蔡碧穗對話可知,劉慈玲當初確有同 意出借其姊即告訴人己○○之帳戶給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 協理即被告乙○○,其於偵查及原審審判中辯稱沒有同意 出借帳戶,完全是因為她姊姊要她處理融資事宜,事後未 能處理好,才於訴訟上主張同案被告乙○○事前未徵得其 同意使用其姊帳戶,其於偵查及審判所述完全與事實不符 ,是劉慈玲於偵查及審判中所述,不足採信,甚為顯然。 2、有關陳燦瑯部分
⑴參酌陳燦瑯之對話錄音譯文所載:
①87、11、9 9:27 乙○○陳燦瑯對話如下:   乙○○:燦瑯
   陳燦瑯:是,是
   乙○○:你有沒有信用戶
陳燦瑯:信用戶
 乙○○:是
陳燦瑯:我的嗎?
乙○○:是1500萬,你自己的




陳燦瑯:我自己,我爸爸媽媽有啦
乙○○:帳號給我
陳燦瑯:是
乙○○:帳號給我
陳燦瑯:帳號4868
乙○○:486之8
陳燦瑯:跟485之5
乙○○:485之5
陳燦瑯:是
乙○○:這些都是空的
陳燦瑯:空的
乙○○:1500是嗎?
陳燦瑯:應該是1500的吧
乙○○:1500哦
陳燦瑯:我不知,我知道信用戶而已
乙○○:知道信用戶這兩戶而已
陳燦瑯:是
乙○○:好
②87、11、11 中午陳燦瑯乙○○對話如下: 陳燦瑯:喂,協理
乙○○:嗯
陳燦瑯:我是陳燦瑯
乙○○:你好
陳燦瑯:這個志聰,今日做的這個(中精機),嗯,伊又 要改到我這邊,我是說不要改(業績)
乙○○:這邊全部分配,總分配啊!(全部分配好了) 陳燦瑯:這種的,我不知道找誰來付錢乙○○:沒有,我 會用陳燦瑯:協理你會用,所以沒問題
乙○○:嗯
陳燦瑯:好,好
③87:11:13 9:23:30,陳燦瑯乙○○對話如下: 陳燦瑯:你好
乙○○:中精機的部分,你不用怕,交割沒有問題 陳燦瑯:你不是說錢要進來,結果也沒有進來
乙○○:錢已在我們這裡
陳燦瑯:哦,錢已經在你那裡哦,這樣就好了
乙○○:別的地方還有,其它的融資戶股票不是中精機還 有好幾千萬,所以如果他不交割,我們還有錢賺 陳燦瑯:這樣哦,那我戶頭裡的錢要?
乙○○:我們禮拜一會交割




陳燦瑯:這樣哦
乙○○:你跟其他的人講一下,目前已經有一千萬在我們 這裡
陳燦瑯:好!好
⑵是由以上陳燦瑯乙○○之對話可知,陳燦瑯確知乙○○ 要使用他提供的帳戶,雖然陳燦瑯事後否認同意出借帳戶 ,惟其提供帳戶在先,買賣完股票後,亦未對同意出借帳 戶一事爭執,僅對業績分配有意見,實難認陳燦瑯不知情 或不同意。
 3、有關林于莉部分
⑴參酌林于莉之對話錄音譯文所載:
①87、11、9 9:28 被告乙○○林于莉對話 乙○○林于莉是嗎?
林于莉:是
乙○○:你有沒有信用戶
林于莉:這裡還有一個沒用的
乙○○:幾級的
林于莉:也是那個
乙○○:好帳號給我
林于莉:5508
乙○○:550之8
林于莉:對
乙○○:好
林于莉:好
②87、11、11 10:20:50,林于莉打給某客戶,內容為: 林于莉:喂!你看1508(中精機代號),你看怎麼樣 客 戶:在進喲
林于莉:對啦,一個戶頭好幾百隻
客 戶:什麼時候下的
林于莉:就是早上啊
客 戶:一齊下的哦,什麼價格進的
林于莉:等一下我打出來看,70元,他是用限價買的70 客 戶:已經成交了嗎?
林于莉:對,已經全部成交了
客 戶:全部成交了哦
林于莉: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進的
::::::
林于莉:沒關係,但是量注意
客 戶:對,70--80左右整理三個月
林于莉:對啊,所以我說可以注意,差不多用十多個戶頭



客 戶:暴大量,而他又沒殺
   林于莉:戶頭好幾個在用,都是今天啊,不過我不知道這 是那個單位在買,因為這不是在我這下的,我是 看他們在打、在說,我就打出來看
客 戶:不錯哦
林于莉:可以注意一下,好幾百支呢
客 戶:還有那支股票
林于莉:就只有這個啦
   林于莉:但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動,這可能要二天你想 呢,因為這個高價位咧,這種有可能只有一天嗎 ?不過也有可能他們二天前就在別的地方進了
客 戶::::
林于莉:他這是除權完的
客 戶:你說的也有道理
林于莉:對啦,這支可以啦
③87、11、13 9:25:09,林于莉乙○○對話 林于莉:喂!你好
 乙○○:那個中精機的部分,禮拜一會交割
 林于莉:哦,好
 乙○○:一千萬已在我這裡,你知道就好
 林于莉:哦!好
  ⑵是由以上林于莉與被告乙○○之對話可知,林于莉確知被 告乙○○要使用她提供的帳戶,雖然林于莉事後否認同意 出借帳戶,惟其提供帳戶在先,買賣完股票後,亦未對同 意出借帳戶一事爭執,甚至還向客戶推薦中精機,足證林 于莉事先知悉乙○○借用帳戶之目的甚明。
 4、有關劉明鎮部分
⑴參酌劉明鎮之對話錄音譯文所載:
①87、11、9 9:29,乙○○與劉明鎮對話如下: 乙○○:明鎮你那邊有沒有信用戶
劉明鎮:有啊
乙○○:1500是不是
劉明鎮:1500的
乙○○:有沒有買
劉明鎮:裡面
乙○○:是
劉明鎮:裡面哦,我想想看,應該是沒有啦!我要查查看 乙○○:帳號幾號
劉明鎮:哦
乙○○:帳號幾號




劉明鎮:我查查看
乙○○:帳號幾號,只有一個嗎?
劉明鎮:哦先查一下,開了,都沒有用
乙○○:那你先查一下,你跟我講
劉明鎮:好,好
  ②87、11、9 9:30,劉明鎮在查完帳號後打內線電話給乙○ ○對話如下:
乙○○:大永你好
劉明鎮:協理,我是明鎮150之2
乙○○:150之2有用沒用
劉明鎮:沒有
乙○○:1500是不是
劉明鎮:是對
乙○○:好
  ⑵是由以上劉明鎮與被告乙○○之對話可知,劉明鎮確知被 告乙○○要使用他提供的帳戶,雖然劉明鎮事後否認同意 出借帳戶,惟被告乙○○向其詢問時問其提供之帳戶內「 有沒有買」,已徵顯要帳號的人是要以該帳戶買賣股票, 方會問及「有沒有買」。故劉明鎮提供帳戶在先,買賣完 股票後,亦未對同意出借帳戶一事爭執,實難認事先不知 被告乙○○借用帳戶之目的。
 5、有關王志中部分
⑴參酌劉王志中之對話錄音譯文所載:
①87、11、19 10:56:52被告乙○○與王志中對話如下: 王志中:喂
乙○○:你知道,現在中精機要怎麼處理,你知道嗎? 王志中:我不知道
乙○○:你不知道,好,那等一下再跟你們講好了,啊你 今天賣一張(中精機)王志中:對啊乙○○:那 你要放鞭炮哦
王志中:笑笑:::又沒有人要再買,要不然7張全部讓 它成交
乙○○:你跟它掛(買進)下去,就全部是你的了 王志中:對啊,我又不是笨,自己買自己賣
乙○○:你掛下去,就全部是你的了王志中:好  ②87、11、19 11:16被告乙○○與王志中對話如下: 王志中:喂
乙○○:現在是不是又2張了
王志中:3張了,才2張
乙○○:又2張進來了嘛




王志中:對啊,都是我的了
乙○○:對啊,只要有勾到,就全部是你的了
王志中:對啊
乙○○:好
  ⑵是由以上王志中與被告乙○○之對話可知,王志中於提供 帳戶供被告乙○○買賣完股票之雙方談話還在開玩笑,茍 被告乙○○確實在王志中不知情下,盜用其親友帳戶,雙 方豈有如上之對答?故由此亦可查悉,王志中縱於事後亦   無反對使用之情,其於審判中供證其事後表示不同意云云   ,實難採信為真正。
6、參酌上開對話錄音譯文,顯見劉慈玲陳燦瑯林于莉、 劉明鎮及王志中等營業員事前均知悉且可預見被告乙○○ 借用其親友帳戶之目的係用以下單購買股票,且劉慈玲陳燦瑯林于莉、劉明鎮及王志中等人亦得預見其親友應 無同意將帳戶出借他人為鉅額融資使用之可能,猶將各帳 戶交付被告乙○○使用,足認劉慈玲亦有幫助及容任被告 乙○○等人冒用他人帳戶作為融資購買股票使用之不確定 幫助故意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二人既為證券公司之協理及營業員,對 於主管機關證期會三令五申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提供人頭戶供 客戶買賣股票,應知悉甚明,且對於因證券人員以人頭戶進 行買賣,常因違約交割而履起糾紛,亦無不知之理,而人頭 帳戶起糾紛既源自於違約交割,換言之,帳戶所有人只在遭 證券金融公司追補款項時,始知悉上情,亦即帳戶所有人對 於戶頭遭人使用買賣股票若非違約交割,則毫無知悉之可能 ,此為證券從業人員在證券市場上屢屢耳聞而無法諉為不知 。被告乙○○向所屬營業員詢問有無融資戶頭時,與各營業 員間對於被告上開詢問之目的係意在借人頭戶進行股票一事 ,彼此間應心知肚明,營業員即劉慈玲等人雖陳稱渠等當時 忙於其他事務,而未思及,然劉慈玲等人在忙碌中仍能找出 所持有親友帳戶,並將資料告知被告乙○○,對於乙○○有 意使用所提供之人頭戶一事,當無不知之可能,又乙○○使 用劉慈玲等人提供之附表所示人頭戶進行之證券交易數量之 龐大,均高達上千萬元,且係以融資方式進行交易,亦即並 未將買賣股票之價金繳足,而僅繳納4成,餘額則以所購入 之股票向銀行辦理融資方式,既非已繳足價金之單純借用他 人帳戶進行股票買賣,則帳戶遭使用者日後自有面臨追繳尾 款之風險,衡諸常情,一般人對此高風險出借帳戶之行為, 若非借用人與出借人間有至深之情誼,當無輕易同意之理, 本件被告乙○○行為時既已年逾四十歲之中年人士,且係從



事金融實務,對於附表所示帳戶所有人無同意任職大永公司 營業員之親友,得隨意使用該帳戶之可能一事,應甚為明瞭 ,且依前開錄音譯文所載,本件於被告乙○○以口頭或電話 詢問所屬營業員有無帳戶可供使用時,各營業員隨即將附表 所示帳戶一一,並無任何詢問該帳戶所有人之動作及時間, 被告對於其所屬營業員提供附表帳戶時並無未事先徵尋帳戶 所有人一事,亦了然於胸。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庚 ○○均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 自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
㈠關於連續犯部分:
 刑法施行後,關於該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 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兩次之未 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之 規定,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施 行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無連續犯之規定,應依數罪併罰論處 ,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連續犯論以一 罪為重,是應以修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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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