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重更(五)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榮三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鎮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
度重訴字第914號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048、4408、5936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丙○○、乙○○共同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丙○○,累犯,處死刑;乙○○處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鐵鎚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85年 7月31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85年8月31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於87年 1月11日假釋 期滿執行完畢。乙○○與丙○○又因同犯搶奪罪,於89年12 月1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及2年2 月,並均於90年3月1日在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乙○○於92 年6月24日執行完畢,丙○○則於92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搶 奪罪部分,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丙○○、乙○○於90年1月2日,因搭訕而認識在台中縣大雅 鄉中清路貂嬋檳榔攤販賣檳榔之A女(姓名、年籍詳卷附姓 名代號對照表),見其頗具姿色,意圖追求,適90年1月5日 丙○○之兄劉榮華(所犯共同殺人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2年確定)駕駛車牌DX-5905號自用小客車南下台中 ,擬搭載丙○○返回台北工作。丙○○、乙○○乃於當日中 午先以電話邀約A女出遊,丙○○、劉榮華與乙○○並俟A 女下班後,於同日下午 7時許,搭載A女離開上開檳榔攤; 同日晚上8時許,4人抵達台中縣豐原市西勢街閤家歡KTV 店唱歌。其間先由乙○○陪同A女外出購買速食餐點與茅台 酒 2瓶至KTV店內共飲,迄同日晚上10時許,離開KTV 店後,乃改由丙○○駕車載同其餘 3人外出兜風夜遊,先至
台中市中華路附近,再折返台中縣豐原市。同日晚上約11時 許,車行接近台中縣豐原市中正公園附近時,乙○○竟臨時 興起淫念,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以手及身體之力量壓住 A女身體及手腳,使A女無法反抗,再強行以其性器進入A 女的性器內,而以強暴之方式對於A女為性交得逞;其後車 行至台中縣豐原市中正公園內,A女乃下車稍事清洗,丙○ ○再繼續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駛往台中縣豐原市公老坪停車, 待乙○○、劉榮華走出車外後,丙○○亦另起淫念,在上開 自用小客車後座,大力扳開A女大腿,使A女無法反抗,再 強行以其性器進入A女的性器內,而以強暴之方式對A女為 性交得逞,A女則因遭上開強制性交,而受有處女膜之撕裂 傷、兩側大腿皮下出血,陰阜周圍呈較紅腫且合併皮下出血 與子宮出血等傷害。隨後因A女當場揚言要對丙○○、乙○ ○提出性侵害之告訴,丙○○畏懼因而遭受強制性交之刑事 訴追,當即興起剝奪A女行動自由及殺害A女並毀損屍體以 湮滅罪證之犯意,告知乙○○、劉榮華其上開計劃,乙○○ 、劉榮華亦附和同意而彼此產生犯意之聯絡,其中劉榮華並 當場表示:「如果要做就不要留下證據,把東西收好丟掉」 等語。之後A女要求丙○○等載其回家,3 人即基於上開共 同殺害A女、妨害A女行動自由及共同損壞屍體之犯意聯絡 ,強行載A女至台中縣后里鄉一處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油)加油站,以此強暴之方式非法剝奪A女之行 動自由,丙○○並叫乙○○下車購買新臺幣(下同)10元之 汽油,並以保特瓶盛裝,以備共同殺害A女及毀損屍體之用 。嗣翌日即90年1月6日凌晨 1時50分許,丙○○駕車抵達台 中縣石岡鄉○○路0號之中油加油站,3人稍作休息,A女並 以公共電話聯絡其友人蔡瓊雯向其哭訴,此時A女尚不知丙 ○○等人已有將其殺害並毀損屍體之謀議,仍再度哀求丙○ ○等人載其回家,丙○○等人未應允,仍繼續駕車前往台中 縣石岡鄉或東勢鎮四角林等人跡稀少之處,尋找合適作案棄 屍地點,並持續控制非法剝奪A女之行動自由。迨同日凌晨 2時24分至凌晨3時 6分間之某時,丙○○將車停於台中縣新 社鄉○○村○○街○區○○道路○○○00號處旁,隨即下車 至後行李廂拿出其所有之鐵鎚 1把,劉榮華則下車抽煙後再 返回車上,A女因意識到恐遭不利,下車擬行脫逃,丙○○ 立即以上開鐵鎚重擊A女後頸部及頭部,致A女不支倒地, 丙○○並命乙○○將A女之內褲脫下,由丙○○以上開購得 之汽油潑灑在A女下體處,並點火焚燒,意圖毀去其與乙○ ○分別對A女強制性交之跡證,A女因身上之衣裙著火而痛 苦狂奔並跌落路旁乾溝內,復又坐起,丙○○見狀,乃再持
鐵鎚並以腳踢重擊A女頭部多處,並為示行為分擔而將鐵鎚 交予乙○○,命乙○○再以鐵鎚擊打A女頭部 2下,致A女 頭部 2側均有大小不等、傷口深淺不一之多處不規則裂痕, 且頭骨破裂、腦漿外溢而死亡。事後為圖掩藏A女之身分, 丙○○乃以現場之乾草堆置於A女身上,再持上開購買之剩 餘汽油潑灑在A女屍體之頭部,且點火焚燒,乙○○並將A 女之隨身物品、皮包取走,由丙○○駕車載同其餘 2人離去 。同日凌晨3時32分許,3人由台中縣新社鄉行經萬仙路左轉 石岡鄉豐勢路往豐原市方向行駛,行車至台中縣豐原市角潭 路大排水溝旁,由乙○○將A女之皮包、隨身物品及上開作 案用之鐵鎚丟入排水溝內以湮滅證據,劉榮華並提醒丙○○ 、乙○○是否已將A女之皮包丟棄,之後再由劉榮華駕駛前 開自用小客車至乙○○位於台中縣神岡鄉○○路00巷00號家 中將染血衣物換掉,劉榮華復單獨駕原車北上返回台北縣三 重市住處。迨於同日下午 3時45分許,經路人陳國雄、詹樹 森發現遭放火焚燒之A女屍體,乃報由警方前往採證,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解剖相驗,經比對 血型及DNA,確定死者身分即A女;另路人劉嘉輝則於90 年1月7日上午10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0段000號對面 溝圳內發現遭丟棄之A女皮包衣物及上開作案用鐵鎚 1把, 乃報警並經警採證後扣案。丙○○、乙○○得知犯行已然東 窗事發,乃北上藏匿於劉榮華住處,並將渠等作案所用衣物 丟棄於台北縣三重市附近之排水溝。嗣經警積極清查A女行 動電話通聯紀錄並調閱相關行車路線之監視錄影帶過濾可疑 車輛,而於90年 2月10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 ○○街00巷00號5樓劉榮華住處逮捕丙○○等3人。二、案經A女之父母(姓名詳卷附姓名代號對照表)訴由臺中縣 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於偵查及原審調查時均供稱 有遭警刑求,渠等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均不足採為證據云云 ,被告乙○○於本院上訴審仍供稱被刑求云云,被告丙○ ○則稱未被刑求等語。查被告 2人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複訊時,檢察官提示警詢筆錄時均答稱: 筆錄實在,且沒有被警方刑求等語(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 卷第55頁反面、第57頁反面),有上開偵訊筆錄在卷可憑 。被告丙○○於原審勘驗警詢錄影帶及本院上訴審調查時 均表示:伊沒有遭刑求,警察對伊很好等語(見原審卷第
158、159頁、本院上訴卷第84頁);而被告乙○○於警詢 時則端坐椅子上,並無異狀,眼睛注視電腦螢幕,陳述清 楚等情,業據原審於90年 7月20日勘驗被告乙○○之警詢 錄影帶屬實,製有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151頁),並有錄 影帶 3捲附卷可憑。另證人即承辦警員詹捷州於原審亦結 證稱:「本案事證明確,沒有必要刑求,渠等均無刑求」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96頁)。足見被告2人於警詢中之供 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無疑,且與如下所述事實相符部分, 依刑事訴訟第156條第1項規定,自得為證據,渠等上開刑 求之抗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證人蔡瓊雯之警詢證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然本案當事人於本院就該等證言之證據能力並未聲明異 議(見本院更㈤卷第62頁背面至6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1項之同意,且本院審 酌上開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明力過低或違法取 得之情形,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2項規 定,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
(三)證人蔡瓊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按卷內資料查無顯不 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亦認 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四)證人蔡瓊雯於原審90年6月26日及證人高大成於原審90年8 月1日、本院92年8月15日出庭作證時,雖未同時傳訊被告 2人及渠等之選任辯護人,然被告2人及其選任辯護人對上 開 2名證人此部分所證,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證人高 大成嗣於本院更㈢審;證人蔡瓊雯於本院更㈣審時亦已出 庭作證,並接受被告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因認已足以保 障被告 2人詰問權的行使,是證人蔡瓊雯、高大成此部分 所證,應有證據能力,均得採為被告2人犯罪之證據。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除否認對被害人A女強制性交外, 就上開其餘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見本院更㈤卷第63頁背面 、第64頁),辯稱:與A女發生性交是金錢交易,並非強制 性交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乙○○就上開犯罪事實則完全坦承 並認罪(見本院更㈤卷第63頁背面、第64頁)。三、經查:
(一)被告 2人分別坦承曾在A女生前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其中 被告丙○○之血液DNA與A女陰道及肛門棉棒(精子細 胞層)DNA之STR型別相同,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0刑醫字第17205號鑑驗書附卷可憑(見偵字第304 8號偵查卷第86頁)。該性交行為均係被告丙○○、乙○○ 以強暴方法而為之事實,則分述如下:
1、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強姦被害 人,丙○○也有強姦被害人‧‧‧」「我和丙○○有強 姦被害人沒錯,我先強姦被害人,之後才是丙○○,不 是用金錢交易,被害人說要告我們‧‧‧」「我已經知 道錯了,我和被害人是有發生性關係,是在車上發生的 ,的確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發生性關係」「是在半路上 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被害人當時有想要推開我的樣子」 「我是性侵害,不是性交易」「我直接用手及身體的力 量壓住她的身體及手腳,讓她無法反抗而性交」等語 ( 見本院更㈠卷第 61、64、225頁,更㈡卷第62頁,更㈣ 卷第54頁反面,更㈤卷第64頁);核與證人劉榮華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稱:「(依你所知道乙○○與A女發生關 係時,A女是否被迫?)A女不同意‧‧‧因為A女有 推他」等語相符(見本院更㈣卷第120頁反面)。 2、被告丙○○雖以其與A女係性交易云云置辯,而被告乙 ○○於警詢及偵查中亦供稱:被告丙○○與A女係以 1 萬元的代價,達成性交易之合意云云,於本院前審96年 1 月19日審理時更結證稱:伊等將車停在台中縣豐原市 公老坪時,被告丙○○與被害人在車上,伊看到車子在 那邊搖動,後來被告丙○○下車,他跟伊及劉榮華說, 他有拿錢給被害人,他跟被害人是性交易云云(見本院 更㈣卷第17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榮華於本院前審95 年12月14日審理時亦證稱:當時伊跟被告乙○○都下車 了,只有被告丙○○與A女在車上,被告丙○○下車後 ,有告訴伊,他跟A女發生性關係,有拿 1萬元給A女 ,但A女要5萬元云云(見本院更㈣卷第121頁)。然查 :
(1)被告乙○○於本院96年 1月19日所證,核與其於本院 更㈠審時所述不同(詳如前述),且其於偵訊及原審 亦均供稱:「(為何不送A女回去?)‧‧‧留劉榮 三與A女在車上,但我知道丙○○想強姦A女,我有 看見車子在搖」「(既是合意發生性關係,何以會怕 人家告?)‧‧‧丙○○當時是強暴A女的」「(何 以知丙○○是強姦A女?)丙○○親口對我說的,他 說要上A女時,A女不肯,有掙扎‧‧‧」「(你說 丙○○想要強姦被害人,在公老坪那邊?)是」等語 (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78頁,原審卷第129頁); 而同案被告劉榮華於偵訊中亦供稱:「一開始A女不 肯與我弟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 60頁反面,查被告乙○○、劉榮華此部分所述,因未
經具結,而無證據能力,雖不能採為被告丙○○犯罪 之證據,但可以之彈劾其等2人上開於本院所證)。況 被告丙○○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時,被告乙○○、劉 榮華均在車外,渠等焉能知悉被告丙○○與A女有達 成性交易之合意?且被告乙○○、劉榮華均證稱:所 謂被告丙○○與A女以 1萬元為性交易一事,均係被 告丙○○所告知等語,則被告乙○○、劉榮華既未親 見被告丙○○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之情形,有關劉榮 華於本院前審95年12月14日;被告乙○○於本院前審 96年 1月19日所證,顯係聽聞被告丙○○之轉述,不 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丙○○之認定。況A女既甫經被告 乙○○強制性交得逞,在身心受創未復之前,衡情應 無同意與被告丙○○為性交易之可能,是被告丙○○ 辯稱與A女性交係金錢交易云云,顯與事理有違,難 以採信。
(2)法醫師於A女死後檢視其泌尿生殖及附屬器官發現: A女陰道入口處有1處女膜較深之裂痕,較新鮮,於6 點鐘方向,但子宮頸尚稱清潔,可知死者年輕,性經 驗不多,其兩側大腿亦可見皮下出血,陰阜周圍呈較 紅腫且合併皮下出血,子宮亦可見出血,生前應有受 強力撞擊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師解 剖紀錄在卷可佐(見相驗卷第26頁),並經證人即擔 任解剖之法醫師高大成於原審及本院結證稱:被害人 有子宮出血,大腿兩側有瘀血,可以判斷是遭大力扳 開大腿及撞擊,而從被害人陰道受傷情形判斷,本件 如果不是一個人多次強迫性行為或兩人以上的強迫性 交,應不會造成這麼多嚴重傷害,因此可認定是遭強 迫所造成,而不是自願的,本件被害人的子宮頸乾淨 ,顯示她生前不是經常有性交經驗等語明確(見原審 卷第167頁反面、本院更㈡卷第81頁反面),足見被告 丙○○應係以大力扳開A女大腿之強暴方法,使A女 無法反抗,而強制性交得逞。再衡諸被告 2人與A女 結識甫 3天,並非舊識,而依上開法醫師的證述,被 害人子宮頸乾淨,顯示生前不是經常有性交經驗,更 難令人相信A女肯在短時間內分別自願與被告 2人發 生性關係。又倘A女係分別自願與被告 2人發生性關 係,何以又無端遭來殺身之禍!況若僅被告乙○○對 A女為強制性交,則上述A女陰道內、兩側大腿及陰 阜周圍的傷害應於被告乙○○為犯行後已然造成,A 女焉有可能再同意與被告丙○○為性交易?是被告張
鎮興一度辯稱A女係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云云,及被 告丙○○辯稱係以 1萬元之代價,經A女同意而與之 性交云云,均屬事後飾卸之詞,委無足採。被告 2人 係分別以強制力之強暴手段對A女為性交之行為,堪 以認定。又被告 2人分別係在不同時、地對A女為強 制性交,且被告乙○○於對A女強制性交後,車行至 豐原市公老坪時,已自行下車暫時離開至旁邊,對被 告丙○○之強制性交行為並未親自見聞等情,業據被 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字第3048號 偵查卷第27、58、79頁),核與被告丙○○於警詢及 原審、本院更㈠審調查時分別供陳之情節相符(見偵 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1頁、第128頁反面、原審卷第6 3頁、本院更㈠卷第93、94頁)。顯見被告乙○○係於 被告丙○○駕駛車輛出遊之途中,驟起淫念,而於車 輛後座對A女為強制性交,被告丙○○見狀,亦另起 色心,尋得適當之地點停車後,待被告乙○○、劉榮 華下車,亦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是被告 2人在 各自為強制性交行為前,並未相互謀議先後要對A女 為強制性交,尚難遽予認定被告 2人對強制性交部分 ,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共犯關連。
(3)被告丙○○在車內對A女為強制性交時,同案被告劉 榮華是否亦在車內乙節?雖被告丙○○及劉榮華均曾 供稱:被告丙○○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時,劉榮華在 右前座睡覺云云(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1頁被告 丙○○之警詢筆錄、原審卷第63頁被告丙○○之筆錄 ;同上偵查卷第61頁、118頁反面、119頁劉榮華之偵 訊筆錄,原審卷第184頁劉榮華之筆錄)。然查,同案 被告劉榮華嗣於本院前審92年 9月26日審理時結證: 當時伊喝醉了,後來車子停在台中縣豐原市公老坪, 丙○○、乙○○扶伊下車嘔吐,之後丙○○有再進去 車內,伊看到車子搖的很厲害,事後丙○○告訴伊, 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214、2 15頁),於本院前審95年12月14日審理時又證稱:當 時伊跟乙○○都已下車,只剩丙○○與A女在車上, 事後丙○○下車後有告訴伊,他有與A女發生性關係 等語(見本院更㈣卷第121頁),核與被告乙○○於本 院前審96年 1月19日審理時結證稱:伊等將車子開到 公老坪停車時,丙○○跟被害人在車內,伊看到車子 在那邊上下搖動,搖完後丙○○就下車,伊、劉榮華 與丙○○在後車廂,丙○○說被害人有看到他的身分
證,意思告訴伊與劉榮華要做掉被害人等語相符(見 本院更㈣卷第177頁),參以劉榮華原於警詢、偵訊及 原審時均一再辯稱:伊當時已經喝醉了,上車就睡著 了,伊不清楚發生何事,伊都在車上睡覺,伊係在劉 榮三、乙○○將被害人殺死後,丙○○才將伊叫醒云 云(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35頁警詢筆錄、第119頁 偵訊筆錄、原審卷第184頁),足見劉榮華原先所供無 非係欲藉:伊已喝醉、都在睡覺、不知發生何事為由 ,以脫免殺人之罪責,而被告丙○○亦係為迴護其兄 劉榮華始附合劉榮華之說詞,均不足採信,此部分應 以劉榮華及被告乙○○於本院上開所證為可採,亦即 被告丙○○對A女為強制性交時,劉榮華已在車外。 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雖亦證稱:案發當天張鎮 興在KTV店唱完歌後,有說要買東西送被害人,且 要包養被害人,事後伊看到乙○○與被害人在車後座 先接吻,然後很自然就發生性行為云云(見本院更㈣ 卷第176頁反面、177頁),然查,被告乙○○係以強 暴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等情,已據被告乙○○、 同案被告劉榮華陳明如前,足徵被告丙○○此部分所 證,無非係為卸免強制性交加重結果犯之罪責(因被 告丙○○亦否認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亦不足採信 。
(二)被告 2人係於先後對A女為強制性交後,因A女當場揚言 對被告等提出性侵害之告訴,被告丙○○即起意妨害A女 行動自由及殺害A女滅口並毀損屍體以湮滅犯罪跡證,並 取得被告乙○○及同案被告劉榮華之附和同意等事實,則 分述如下:
1、被告乙○○於警詢供稱:「‧‧‧商談後丙○○提議要 下手殺害A女,劉榮華附議表示要做就乾淨一點,然後 我們 3人便上車,車子開往后里方向,在加油站以保特 瓶購買10元汽油,買完便走產業道路尋作案地點,因找 不到適當地點,又繞回石岡明德加油站‧‧‧」(見偵 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7頁);於偵查中供稱「‧‧‧( 丙○○)想殺她滅口‧‧‧劉榮華此時根本沒有醉,也 說要做就做乾淨一點等語,他也讚成殺A女」「‧‧‧ 他們仍要我買10元的汽油,我買完了上車,時間約是隔 日凌晨 1點餘,又繞到石岡鄉明德加油站上廁所,因一 直找不到適當的作案地點‧‧‧丙○○很生氣說要殺A 女,劉將車開到新社鄉產業道路附近,時間已是凌晨 3 、4 點,在這段期間A女有表示要回家,但丙○○不肯
」(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78頁反面、79頁);於原 審供稱:「在公老坪就說(要做就做乾淨一點)了,劉 榮華說完之後才一起去買汽油‧‧‧」(見原審卷第13 3頁);於本院供稱:「後來因為被害人說要告我們,所 以才會犯下大錯,想要殺害被害人的意圖是由丙○○起 意,他還叫我去買汽油‧‧‧」「(問:是否女孩子因 為爭執皮包不見了,所以不願下車?)不是,她是急著 要回家,不是因為找不到皮包而不回家」等語(見本院 更㈠卷第225、227頁)。
2、被告丙○○於警詢則供稱:「‧‧‧我就開車行經后里 鄉一處加油站,我就叫乙○○下車買了一瓶以礦泉水空 瓶盛裝的汽油後又將車駛回東勢鎮前往東勢林場山區‧ ‧‧我又將車開至石岡鄉明德加油站讓該女子下車上廁 所後,該女子又要求我等載她回家,我並未依照她的意 思,反將車子開至新社鄉山區一處產業道路停車與該女 子理論,該女子依然不從,我即打開後車廂取出汽油及 鐵鎚‧‧‧」(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1頁);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問:被害人當時有無要求你們載送 他回檳榔攤?)他有要求‧‧‧一直到最後一通電話時 ,她才吵著要我們送她回檳榔攤」等語(見本院更㈡卷 第65頁)。
3、證人劉榮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記得在東勢 加油站有下車,從東勢林場出來,我們有到加油站,我 只記得之間繞了很久‧‧‧她(即A女)也一直打電話 ,該女子可能害怕所以一直要我們送她回去」「(是否 記得在石岡那時停車?)記得,因為該女子說要打電話 ,她一直說要回家」(見本院更㈡卷第216頁);「A女 與乙○○、丙○○發生關係後,我跟A女見面時,她都 沒有表示什麼,之後A女說她要回家」等語(見本院更 ㈣卷第121頁)。
4、證人蔡瓊雯於警詢證稱:「‧‧‧約至6日凌晨1點多時 ,她(即A女)打電話給我時,在電話中我有聽到她要 求對方不要這樣等語帶哽咽,又交待我要等她就掛電話 ‧‧‧」(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98頁);於偵訊中 證稱:「倒數第二通電話,A女打電話給我,對我哭訴 ,說對方對她毛手毛腳,後來A女電話好像掉在地上, 我聽到對方好像與A女在拉扯,但我叫她不應,這通電 話裡A女有對我表示要回家等語‧‧‧」(見偵字第30 48號偵查卷第133頁反面);於原審證稱:「‧‧‧第三 通的時候,我問她在那裡,她說她不知道‧‧‧第三通
她說她想要回去,旁邊很吵,有風的聲音,而且她好像 有發生什麼事情,她說她想回來,用求救的口氣,她用 台語講,她說想要回家,他們不讓她回去‧‧‧」(見 原審卷第90頁),於本院96年1月19日審理時證稱:「我 只記得最後一通(電話)而已,其他都忘記了,最後一 通她告訴我,說她要回家,前面的幾通電話,她的手機 有掉在地上,所以我就一直喊,要她答覆,此時我有聽 到她在哭泣的聲音,也有聽到被害人說不要摸她,詳細 情形如我以前所述」等語(見本院更㈣卷第175頁)。 5、綜上足認A女當時的確急欲回家,而有要求被告等送其 回家或讓其回家,被告等仍執意不肯,而非法剝奪A女 行動自由之事實,至為明顯。被告 2人雖曾供稱:係因 A女要求丙○○給付 5萬元,並揚言如不給付,要告彼 等強姦,丙○○始提議要殺害A女云云;然被告等原係 未徵得A女同意,即以強暴之手段對A女為性交,A女 應無與被告 2人為性交易之合意,已如前述,即被告乙 ○○於偵查中亦一度供稱:「丙○○所說 5萬元恐嚇一 事,是亂編的」等語(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80頁反 面),足見被告等事後所稱A女要求被告丙○○給付5萬 元云云,係欲呼應前述性交易之辯詞,並無足採。參以 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調查中亦供稱A女曾揚 言要告其強姦罪,且A女有看到其身分證,並背身分證 字號碼等語(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1、56、57頁、 原審卷第23頁反面),益徵被告等確係因恐A女提出性 侵害之告訴,而起意殺人滅跡,並因尋找作案地點,而 有妨害A女之行動自由等行為,應堪認定。被告 2人與 共犯劉榮華既於90年1月5日晚上11時許,在台中縣豐原 市公老坪起意殺害A女,以掩飾被告 2人對A女強制性 交之跡證,則自該時地起,自有起意剝奪A女行動自由 之犯意聯絡,雖A女曾在期間打電話予友人蔡瓊雯,然 自公老坪到案發地點,均係人煙罕至之地,且時間發生 在深夜凌晨,被害人為一單身女子面對駕駛自用小客車 之被告等 3名男子,衡情應不至於輕舉妄動,被告等亦 應深知其無必要限制A女打電話,是以被告丙○○先前 辯稱伊曾經借電話卡予A女打電話,自無剝奪A女行動 自由之意云云,亦不足採信。
(三)被告 2人在台中縣新社鄉○○村○○街○區○○道路○○ ○00號處,係先由被告丙○○自汽車後車廂取出鐵鎚毆擊 A女,被告丙○○又以汽油潑灑在A女下體處,並點火焚 燒,A女因身上之衣裙著火而痛苦狂奔,並跌落路旁乾溝
內,復又坐起,被告丙○○再持鐵鎚並以腳踢重擊A女頭 部多處,並將鐵鎚交予被告乙○○,命被告乙○○再以鐵 鎚擊打A女頭部兩下,嗣A女死亡後,為圖掩藏A女之身 分及湮滅罪證,被告丙○○乃以現場之乾草堆置於A女身 上,再持上開購買之剩餘汽油潑灑在A女屍體之頭部,且 點火焚燒等情,則分述如下:
1、被告丙○○於警詢坦承:「‧‧‧我就打開後車廂取出 汽油及鐵鎚‧‧‧我即持鐵鎚敲擊該女子後腦,該女子 應聲倒地,後又站起來,我又對其頭部敲兩下後,頭部 流血倒地‧‧‧我就將火點著,她衝向我‧‧‧乙○○ 就拿鐵鎚猛力敲擊該女子頭部‧‧‧」(見偵字第3048 號偵查卷第21頁反面、第22頁);於偵訊供稱:「‧‧ ‧我一生氣,才拿我所有工作用之鐵鎚打她,A女就倒 了下來‧‧‧並把A女推入溝渠,我再將汽油潑到A女 身上‧‧‧A女痛而跑來跑去‧‧‧乙○○則拿鐵鎚再 次毆打A女頭部‧‧‧」(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56 頁反面),於本院供稱:「‧‧‧我就從車上拿鐵鎚打 被害人‧‧‧」等語明確(見本院更㈠卷第64頁)。 2、被告乙○○於警詢坦承:「‧‧‧商談後丙○○提議要 殺害A女,劉榮華附議要做就做乾淨一點‧‧‧丙○○ 從車子後行李廂,取出鐵鎚追打A女,A女倒地後,丙 ○○便叫我把A女的內褲脫掉‧‧‧丙○○再將汽油倒 入A女下體,丙○○將汽油點燃,A女尚未死亡,因疼 痛在排水溝掙扎,丙○○再以鐵鎚敲打A女頭部和後背 ,A女不支倒地‧‧‧我以鐵鎚敲打兩下後上車,接著 丙○○‧‧‧以打火機點燃衣服、雜草企圖焚燒A女屍 體,屍體點著後,由丙○○先開車‧‧‧丙○○要我將 作案鐵鎚放入A女隨身皮包內,再將皮包丟入排水溝湮 滅證據‧‧‧」(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7、28頁) ;於偵查中供稱:「‧‧‧(丙○○)示意要把她載到 僻靜處做掉‧‧‧劉榮華也知道丙○○的打算,也跟著 附和‧‧‧」「(你有拿鎚頭打A女?)‧‧‧丙○○ 拿鐵鎚毆擊A女頭很多下‧‧‧拿汽油澆淋,並用打火 機點燃,A女因灼痛,起身跑動,這時丙○○叫我再拿 鐵鎚打A女‧‧‧」「(A女倒下後如何?)‧‧‧丙 ○○命我脫下A女內褲,丙○○把汽油潑灑在A女下體 ,此時A女有醒過來,但不穩摔落乾溝內‧‧‧丙○○ 又拿鐵鎚在A女後腦擊打數下,至A女倒地為止‧‧‧ 我當時很怕,只說趕快回去,而劉榮華一直坐在車上觀 看,丙○○此時把鐵鎚交給我,命我再去毆擊死者,我
無奈怕丙○○打我,只得過去擊打兩下而已‧‧‧」( 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58、59頁、79頁反面、80頁) ;於本院供稱:「‧‧‧我承認我最後有敲兩下,是丙 ○○叫我敲的‧‧‧我敲兩下之後,被害人就倒在地上 了‧‧‧」「‧‧‧當時丙○○沒講話,直接把車開到 山上,車子停下來之後,被害人就下車,不知道怎樣, 丙○○就跑到後面‧‧‧我就聽到『碰』的一聲,被害 人就倒在地上了,丙○○叫我將被害人內褲脫掉,把汽 油倒在被害人的下體,然後點火」「(丙○○怎麼講要 將被害人殺掉?)‧‧‧之後丙○○敲被害人,被害人 倒地之後,就叫我脫被害人的內褲,丙○○說如果我不 照做的話就要我死,當時劉榮華在車上,在殺人現場的 時候劉榮華有下車,打的時候劉榮華在車上‧‧‧之後 就看到被害人身上已經著火了跑過去,之後就倒下去, 丙○○還在那裡敲被害人,丙○○也叫我敲被害人,丙 ○○說我不敲的話就要我死」「到了案發地點之後,被 害人就下車,丙○○就從行李廂拿出鐵鎚下車,然後我 就聽到『碰』一聲,被害人就倒地了,我下車去看,要 阻止丙○○,看到被害人有爬起來‧‧‧我跑去和劉榮 華說趕快擋住你弟弟,當時劉榮華是清醒的,但是他不 理我,然後我就看到被害人身上著火跑過去,我沒有澆 汽油,也沒有點火,但是我有敲被害人兩下,是丙○○ 叫我敲的」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61、96、98、175頁) 。
3、同案被告劉榮華於本院證稱:「(誰在案發現場先對A 女動手?)我弟弟‧‧‧」等語(見本院更㈣卷第122頁 反面)。
4、A女之屍體經解剖鑑驗結果:A女腦漿已溢出頭皮外表 ,頭部多處不規則之裂痕,兩側均有,且大小不等、傷 口深淺不一甚或不同之鈍器物,又傷口兩側均有傷害, 致命傷為頭部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紀 錄及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憑(見相驗卷第23至27、31 頁),並經證人法醫師高大成於原審結證稱:「因為力 量差距很大,造成傷口深淺不一,因為一般人同時間被 打,最多是兩邊或三邊,若四面八方都有被打,就可能 有兩人以上,而且有兩種凶器,一種是鐵器,一種是木 器或用腳踢,圓形凹陷骨折可能是鐵鎚造成,線狀骨折 可能是棍子或用腳踢」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67頁)。 又被告丙○○於原審調查、審理時亦供稱:曾用腳踢被 害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5、185頁),並有鐵鎚1把扣案
可稽(照片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46頁)。復經本院 提示A女屍體照片供證人即法醫高大成檢視後,其證稱 :被害人右側臀部有紅腫現象,應屬生前遭火燒的,解 剖當時判斷係死後燒,是依據氣管沒有吸入碳粒來判斷 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82頁)。再者,A女生前所著之 內褲已成焦黑狀,與其生前所著之衣服均檢出汽油之成 分,亦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0年 1月20日刑鑑字第6635 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 148 頁),且有遭燒焦之短裙相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3048 號偵查卷第174頁),核與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原 審調查、審理時供稱:有在A女生前,以火燒A女之行 為等語(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卷第21頁反面、第56頁反 面,原審卷第63、185頁),及被告乙○○於本院證稱: 被告丙○○叫伊把A女之褲子脫下來,因為他說那裡有 精液,要燒掉,之後伊就看到A女著火跑過去等語(見 本院更㈢卷第2宗第72頁)相符。再依解剖紀錄觀之,A 女之全身左側燒傷造成嚴重之氣管出血及支氣管肺之出 血,但碳粒及濃煙均止於甲狀軟骨以上,且未見火焰吸 入之燒焦粘膜,有解剖紀錄可憑(見偵字第3048號偵查 卷第219頁),且A女之下腹部及臀部附近有遭焚燒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