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3號
TCHM,95,上訴,3,200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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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A○○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張志隆律師
上 訴 人 丁○○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 訴 人 丑○○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 訴 人 辰○○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律師
上 訴 人 亥 ○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蔡志忠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4段415號1樓
代 表 人 亥 ○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1號1樓
代 表 人 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宇○○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陳世煌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天○○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聖益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5號1樓
代 表 人 天○○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N○○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辛○○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洪煌村律師
      張格明律師
上 訴 人 玄○○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H○○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上 訴 人 M○○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上 訴 人 K○○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黃○○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上 訴 人 戊○○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上 訴 人 Q○○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 訴 人 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頂股路2號
代 表 人 Q○○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被   告 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C○○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L○○○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D○○(即正吉土木包工業)
被   告 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G○○
被   告 B○○
被   告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B○○
被   告 地○○
被   告 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被   告 壬○○
被   告 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寅○○
被   告 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被   告 午○○(原名許原彰)
被   告 木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申○○
被   告 漢寶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S○○
被   告 丙○○
被   告 吉崧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F○○
被   告 德森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E○○
被   告 宙○○
被   告 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卯○○
被   告 R○○(即尚品土木包工業)
被   告 O○○(即豐田土木包工業)
被   告 P○○
被   告 子 ○(即總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8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849、9249、5251號、90年度
偵字第1927、4197、5425、7070、7177、7178、8472、8473、84
74、8475號、90年度偵緝字第312號、91年度偵字第551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黃○○戊○○丑○○辰○○N○○辛○○玄○○H○○M○○K○○酉○○巳○○、亥○、宇○○Q○○天○○A○○戌○○、D○○、子○、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甲○○丁○○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各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丑○○辰○○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丑○○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辰○○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N○○辛○○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N○○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玄○○H○○M○○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H○○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M○○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K○○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黃○○戊○○酉○○巳○○、亥○、宇○○Q○○天○○A○○戌○○、D○○、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子○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起擔任交通部路政司公路 工程科技正,職司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業務督導、鐵公路與橋 樑安全之管理督導、地方政府(責任區域包括彰化縣境)道 路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其身為國家中央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原應廉潔自持,謹 言慎行,恪遵職責,詎竟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從事營造工 程相關業務之友人未○○(現於原審法院審理中)查詢,而 告知交通部「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補助經費科目 尚有餘款,未○○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使上開剩 餘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程,裨利其結合其 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遂先行分別與芬 園鄉鄉長丑○○、大城鄉鄉長N○○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 函請求補助,實質上則由未○○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 之合意,而在未○○籌劃之下,由芬園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 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申請補助「彰六十 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共計新臺幣 (下同)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一),另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二二七五號函申請補助「 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



,共計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二),先後行文至總統府副 總統辦公室,再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T○○(另由檢 察官依法處理)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之名義,以八十九 年四月五日陳永字第00000000號書函,將上揭關於 芬園鄉部分之函文併同芳苑鄉另行提出申請補助道路改善工 程部分之函文轉送交通部辦理,另將上開關於大城鄉部分之 函文透過交通部公關室轉交予交通部路政司,而由路政司以 路收文第九四七五號予以收受,其後甲○○乃於八十九年四 月五日、四月十七日分別簽請前往大城鄉、芬園鄉等處現場 勘查,惟未待時任交通部秘書、主任秘書、常務次長、政務 次長之批准,即先行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五至七日、同月二 十日出差前往大城鄉、芬園鄉勘查現場;而未○○為感謝甲 ○○提供前開交通部尚有剩餘補助經費之資訊,乃先於八十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愛來旅館」,安排應召女郎 與甲○○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另於同年四月七日,於 甲○○出差前來彰化縣勘查大城鄉現場後,在臺中市○○路 「黃石公園」汽車旅館,再次安排應召女郎與甲○○為性交 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復於同年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 酒店」,招待甲○○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提 供不正利益,甲○○於明知芬園鄉公所、大城鄉○○○道路 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未○○策劃安排爭取,而其個 人就上開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查、建 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前往勘查 申請補助道路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 所述與應召女郎為性交易及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 不正利益多次,甲○○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 形下,亦先後於同年四月十日、四月二十三日簽請准予補助 大城鄉、芬園鄉各二千萬元,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 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芬園鄉、大城鄉果然分 別獲得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 號函、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交路八九字第三二三八○─四號 函同意補助經費各二千萬元。
二、丁○○於八十八年間起擔任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 利署)第四組工程司,負責河川、排水、地方政府(責任區 域包括彰化縣境)水利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一月間,未○○經由與 丁○○之談話中得知經濟部水資源局「河海堤及排水改善治 理工程」預算項下之「水利設施興建及整建計劃」專案補助 經費科目尚有餘款,未○○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 使上開剩餘專案補助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



程,裨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 ,遂先行分別與大城鄉鄉長N○○、芳苑鄉鄉長玄○○、田 尾鄉鄉長K○○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 則由未○○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未○○ 籌劃之下,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大鄉建字第一 八三○號函申請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 排水工程,共計六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四)、芳苑鄉公所 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芳鄉建字第二八五一號函申請補助「莿 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三千萬元及 八十九年(公文誤植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芳鄉建字第 一二三一號函申請補助「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 件排水工程,共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詳如附件三之一)、 田尾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田鄉建字第一八四九號函申 請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二 千萬元(詳如附件四之二)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 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T○○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 之名義,將上開大城鄉及芳苑鄉「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 部分以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陳永字第00000000號函轉 送經濟部水資源局辦理,惟因上開專案補助經費須由行政院 主計處交辦,經程序會勘審核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始能補助 ,丁○○乃於電話中對未○○告知上開補助流程,而由未○ ○繼續透過關係將上開申請經費補助函文轉送行政院,再由 行政院主計處函請經濟部水資源局依程序會勘審核,其後乃 由時任水資源局局長之U○○指派丁○○承辦並負責前往現 場勘查;未○○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五月四日、六月 二日、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海派酒店六 店」等處,招待丁○○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 提供不正利益,丁○○於明知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之排 水改善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未○○策劃安排爭取, 而其個人就上開排水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 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前 往勘查申請補助排水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 受上揭所述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多次, 丁○○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亦先後簽 請准予補助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各申請款項,而完成其 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大 城鄉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五千五百萬元,芳苑鄉就「莿仔埤圳 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工程部分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八 百萬元,另就「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獲 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五百六十萬元,田尾鄉亦獲得專案補助



經費二千萬元。
貳、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一、芬園鄉部分:
丑○○為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前任鄉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 ,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卸任);辰○○ 為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承辦芬園鄉○○道路等公共 工程之設計、監工等業務;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緣八十九年三月間,未○○向丑○○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 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 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丑 ○○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 營造廠商承包施作,丑○○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 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 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 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辰○○配合未○○之需求,辰○○亦體 承上意而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 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 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 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 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 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彰六十線三芬道 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 二千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一份 ,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行 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 司技正甲○○從旁協助,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果獲交通 部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同意補助經費二千萬元。嗣 未○○即委請巳○○(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雇人員)代為設 計該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之其中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 書,且金額均不得逾越一百萬元,巳○○代為製作完成初稿 後,再由辰○○稍作修正,另五件工程則由辰○○完全自行 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 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 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未○○再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 廠商名單(每三家一組,共二十餘組)之紙張一份予辰○○ ,而由辰○○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廠商但並 不知情之代理祕書V○○(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V○○以供擇定競標廠商之用,同



一時際,未○○則與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益公司 )負責人亥○、聖益公司負責人天○○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伍益公司)戌○○、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 宇○○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新公司)負責人Q ○○及未○○之妻A○○等人取得協議,而由未○○告知各 廠商之參與投標金額,再由未○○與其妻A○○分別出面向 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負責人寅○○、木山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營泰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營泰公司)乙○○、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係稱 漢寶公司,登記負責人S○○)實際負責人申○○、吉崧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德森公司,登記負責人E○○)實際負責人F○ ○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再由未○○以上開借得牌 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 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 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 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 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六月 二十七日、七月十四日辦理開標,其結果確由「立益公司」 得標三件、「聖益公司」得標一件、「伍益公司」得標三件 、「金東公司」得標四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木山 公司」得標三件、「尚品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總興土 木包工業」一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駿豐營 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合計共二十件,並由辰○○或利用 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W○○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 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 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 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園鄉公所對工程發包 之正確性。
二、大城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 等二十件道路工程部分:
N○○為彰化縣大城鄉前任鄉長(八十七年三月至九十一年 二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三月間, 未○○向N○○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 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 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N○○須配合將上開補



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 N○○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 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 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 情之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辛○○配合未○○之需求,辛○○ 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 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 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 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 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 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 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 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 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二之二),共計二千萬元,並分別於八 十九年三月八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 室,申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 工程等二十件工程經費二千萬元,未○○並央請甲○○從旁 協助,果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 鄉「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 工程之補助;次由未○○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工程 顧問公司(下稱長勁公司)負責人C○○同意而借用該公司 牌照及印章,並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 計部分進行招標,次由N○○配合未○○之前揭安排,不採 納不知情之主計主任X○○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 另行指示辛○○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 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三家廠商參與比價, 並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Y○○辦理比價,該委外設 計之招標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一六一 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 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 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 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 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 後,再由未○○指示該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酉○○實際製作 長勁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嗣再由未○○與 亥○、宇○○天○○戌○○等人出面向無參與投標意願 ,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 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



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申○○、吉崧公司負 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F○○等人借用各該營造 廠商之牌照,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 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 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 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 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N○○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 標得前揭二十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 ,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 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 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 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辦理公開招標結果,由伍益營 造有限公司得標四件、聖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彰原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伸 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二件、木山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 、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二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二件, 並由辛○○在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 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 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
(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 十五件排水工程部分:
 未○○另於同一時期,復向N○○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 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 ,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 ,N○○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 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N○○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 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 ○○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 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辛○○ 配合未○○之需求,辛○○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 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 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 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外 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共計六千萬元,於八十九 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



資源局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 經費六千萬元,經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九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 十五件排水改善工程(詳如附件二之四),共計五千五百萬 元之補助;次由未○○邀得具有參與投標意願之中森工程顧 問公司(下稱中森公司)負責人D○○參與投標,並由D○ ○自行向並無意願參與投標之祥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亞辰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用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 投標,次由N○○配合未○○之前揭安排,依其鄉長職權批 示由前揭中森、祥泰、亞辰、長勁、鉅鑪、詠祥等六家廠商 參與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渠等之安排下,果由中森公 司標得「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工程之設計 工作,並由辛○○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 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 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 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未○○指示酉○○實際製作中森 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六十件工程中之十七件工程之設計工作。 嗣再由未○○與亥○、宇○○天○○戌○○等人出面向 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 公司負責人午○○、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金東公司 寅○○、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F○ ○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 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 ,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 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 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 ,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N○○明知未 ○○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五十五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 ,為使該五十五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 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 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 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辦理開標結果由駿泰營 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四件、萬 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上 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四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二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四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 標三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祐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二件、伍益營造 有限公司得標二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日元營造



有限公司得標四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立松營造 有限公司得標二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中勵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一 件,並先後由辛○○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 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 ,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 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 包之正確性。
三、芳苑鄉部分:
(一)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部分:
玄○○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之鄉長(八十七年起就任,其後 連任一任),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一月 間,未○○向玄○○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 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 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玄○○須配合 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 包施作,玄○○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 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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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