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5年度,36號
TPHV,95,重上更(一),36,2007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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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
被上訴人即
追加 原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丙○○ 9人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在本
院對於追加乙○○提起追加之訴,經核該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665萬7,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2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 10萬0,400元,未據被
上訴人即追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
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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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