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
被上訴人即
追加 原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丙○○ 9人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在本
院對於追加乙○○提起追加之訴,經核該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665萬7,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2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 10萬0,400元,未據被
上訴人即追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
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