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71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 96年8月23日對本院95年度勞上字第8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雖 其載理由後補,惟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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