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54號
TPHM,96,附民,154,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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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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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