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峰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峰清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峰清因於95年9月2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 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8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