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3491號
TPHM,96,聲減,3491,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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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2年 4月間起 至92年10月19日止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 29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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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