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26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
同意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
乙○○係雲林縣虎尾鎮○○里○○路14之9號「聯合牙醫診 所」之負責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之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01月 11日起至95年06月09日止,明知其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張 鑑羲、陳素貞、陳菀莉、葉淑香、黃厚勝、賴宗源、林貞治 等7 人(以下簡稱張鑑羲等7 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前來 「聯合牙醫診所」就診時,並未對張鑑羲等7 人進行如附表 所示銀粉充填、簡單性拔牙、複合樹脂充填等診療項目,竟 在「聯合牙醫診所」內,連續於門診記錄表、中央健康保險 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上,虛偽記載對 張鑑羲等7 人施作如附表所示之診療項目,並持之向中央健 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請領保險給付,致不知情之健 保局經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約支付上開醫療費用給乙○○, 乙○○因而共向健保局詐得新臺幣 (下同)9,100 元 ,足生 損害於張鑑羲等7 人及健保局對病患就醫紀錄稽核管理之正 確性。
三、證據名稱:
㈠、證人張鑑羲95年09月19日之訪查紀錄。㈡、證人陳素貞95年09月19日之訪查紀錄及96年04月17日之偵訊 筆錄。
㈢、證人陳菀莉95年09月19日之訪查紀錄及96年04月17日之偵訊 筆錄。
㈣、證人葉淑香95年09月15日之訪查紀錄及96年04月17日偵訊筆 錄。
㈤、證人黃厚勝95年09月19日之訪查紀錄及96年04月17日偵訊筆 錄。
㈥、證人賴宗源95年09月19日之訪查紀錄及96年04月17日偵訊筆
錄。
㈦、證人林貞治95年09月15日之訪查紀錄及96年04月17日偵訊筆 錄。
㈧、健保局牙科患者實地訪視口腔檢查紀錄。
㈨、聯合牙醫診所門診紀錄表。
㈩、健保局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
、丁牙科診所病歷表。
、豐生牙醫診所病歷表。
、信安牙醫診所病歷表。
、國佳牙醫診所門診紀錄。
、安正牙醫診所門診紀錄。
、陳新興牙醫診所門診紀錄。
、相片14張。
、被告乙○○之偵查筆錄。
四、處罰條文:
㈠、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216 條、第 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 2條(刪除前)。
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第9 條。
五、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 │ │ │ │
│編號│病患姓名│就診日期│費用申報情形│詐領金額 │
│ │ │ │ │ │
├──┼────┼────┼──────┼───────┤
│ │ │ │ │ │
│ 1 │張鑑羲 │95.01.02│牙位26、27,│1,800點(元) │
│ │ │95.05.08│牙位36、37,│ │
│ │ │ │銀粉充填(單│ │
│ │ │ │價450點×4)│ │
├──┼────┼────┼──────┼───────┤
│ 2 │陳素貞 │94.0.17 │牙位16、17銀│ 900點(元) │
│ │ │ │粉充填(單價│ │
│ │ │ │450點×2) │ │
├──┼────┼────┼──────┼───────┤
│ 3 │陳菀莉 │94.02.01│牙位26、37簡│ 500點(元) │
│ │ │ │單性拔牙(單│ │
│ │ │ │價500點) │ │
├──┼────┼────┼──────┼───────┤
│ 4 │葉淑香 │94.03.01│牙位16簡單性│ 500點(元) │
│ │ │ │拔牙(單價50│ │
│ │ │ │0點) │ │
├──┼────┼────┼──────┼───────┤
│ 5 │黃厚勝 │94.01.11│牙位12複合樹│1,200點(元) │
│ │ │ │脂充填(單價│ │
│ │ │ │600點) │ │
│ │ │94.02.17│牙位47銀粉充│ │
│ │ │ │填(單價600 │ │
│ │ │ │點) │ │
├──┼────┼────┼──────┼───────┤
│ 6 │賴宗源 │94.06.04│牙位16、17銀│ 900點(元) │
│ │ │ │粉充填(單價│ │
│ │ │ │450點×2) │ │
├──┼────┼────┼──────┼───────┤
│ 7 │林貞治 │94.05.13│11、21前牙複│1,200點(元) │
│ │ │ │合樹脂充填(│ │
│ │ │ │單價600點×2│ │
│ │ │ │) │ │
│ │ │94.11.21│26、36後牙複│1,200點(元) │
│ │ │ │合樹脂充填(│ │
│ │ │ │單價600點×2│ │
│ │ │ │) │ │
│ │ │95.06.09│牙位37、38銀│ 900點(元) │
│ │ │ │粉充填(單價│ │
│ │ │ │450點×2) │ │
├──┼────┴────┴──────┴───────┤
│合計│ 9,100點(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