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81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千元棉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96年9 月27日所為
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千元棉織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之7W-3106 號自小客車逾應定期檢驗日期(民國96 年7 月3 日),而未參加定期檢驗,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900 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7W-3106 號自小客車,係於購 買後五年來首次需參加車輛定期檢驗,而異議人並未收到車 輛定期檢驗通知單,並非刻意違規,原處分機關逕予裁罰, 顯然有違事先告知之義務。
三、按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5 年者免 予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 次,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 次。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 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 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 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 項訂有明文。四、經查,本件異議人並不否認其所有之7W-3106 號自小客車有 逾期未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之事實,且該違規事實經原處分機 關先以舉發單予以舉發,亦有卷附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舉 發單查詢報表、舉發單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異議人確 有原處分機關裁罰之違規事實,並無疑義。而依規定時間參 加定期檢驗為汽車所有人之義務,其義務因法律規定而產生 ,不因汽車所有人收受檢驗通知單之先後與否而有不同,且 監理機關所寄發之汽車檢驗通知單係用於提醒汽車所有人定 期檢驗日期已到之便民措施,法律亦無要求監理機關「應通 知」汽車所有人參加定期檢驗之規定。綜據前述,原處分並 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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