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21號
MLDV,96,補,421,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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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942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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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