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942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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