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634號
MLDM,96,訴,634,200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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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邱治超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邱治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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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