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邱治超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邱治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