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6年度,12號
HLDV,96,財管,12,200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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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男,民 國○○年○○月○○日生,原住花蓮市○道路89巷12號6樓之1,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11月10日死亡)之債 權人,因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全體已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 ,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請准選任陳和迪為遺產管理人 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業因積欠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 行)借款尚未清償,以及遺有財產無人繼承,而經萬泰銀行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5年度家抗字第7號裁定選 任莊怡真(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區○○里○○○○○街23號3樓之 6)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裁定書一份 附卷可按,而遺產管理人管理之範圍係被繼承人全部之財產 ,則本件即無重覆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許 錦通管理遺產之必要,其聲請核無理由,尚難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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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