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84號
HLDM,96,訴,384,2007100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蕭昌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父因罹患大直腸癌,甫經手術現又發 現腸道內疑似不明腫瘤,致被告甚為掛念並思就近照料,若 蒙交保,必將準時到庭,否則願受最重刑度之處罰,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且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 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於民國96年 9月12 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 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不得駁 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