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孫源志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等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 月3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