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宮園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1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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