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向聲請人借款, 並提供其所有坐落於臺南縣七股鄉○○○段84-83號地號土 地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詎料該借款嗣後未如期清償,又被 繼承人於95年12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迄今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影響聲 請人債權之行使,故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是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 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 遺產之處置。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 院94年度執字第25965號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 院慧家家96年度繼字第265號函影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 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核閱無誤,是堪認屬實 。次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 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 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於清 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歸屬國庫,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
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 ○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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