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被 告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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