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翁振福即長慶企業社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