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9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125年4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5月31日向 聲請人借用94,025,546元,並簽發面額總共94,025,546元之 支票三張交付予聲請人。聲請人經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而遭退 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支票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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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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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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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東區 ○○○段│1539│建│0 │03 │54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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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東區 ○○○段│1540│建│0 │01 │2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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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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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 │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 │
│ │號│ │ │ │ │ │ │ │出│ │ │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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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台南市東區北│台南市東│4層樓房 │33│36│36│36│43│30│14│全部│
│ │04│門路1段160號│區○○段│鋼骨造 │0.│1.│1.│1.│.9│.3│90│ │
│ │ │ │1539、15│ │76│94│94│94│3 │0 │.8│ │
│ │ │ │40地號 │ │ │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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