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江百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 (債權讓與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月20日起至139年1月2 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江百文於89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 ,借款期限自89年2月3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 人自89年5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791,223 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江百文將 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丙○○和丁○○所有,並於96年1月31 日信託移轉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授信申請書等為證。四、惟相對人丙○○和丁○○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 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 請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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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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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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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關廟鄉 ○○○段│618-8 │旱│626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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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關廟鄉 ○○○段│618-59│旱│6268.5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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