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9098號
TNDV,96,促,59098,200710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098號
債 權 人 京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向陽全方位工程行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向陽全方位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陽全方位工程行,公司所在地係在嘉義縣中 埔鄉和美村後庄22巷44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1/1頁


參考資料
京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