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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2944號
TNDV,96,促,52944,2007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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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944號
債 權 人 信泰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侯宏志即鑫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宏志即鑫達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 權人於7日內補債務人侯宏志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鑫達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惟債權人於民國96年10月1 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爰依支付命 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 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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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泰機械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