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85號
TNDM,96,訴,885,200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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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侯清治律師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告甲○○、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及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 供述不一,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甲○○所犯恐嚇 取財罪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裁定均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 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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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