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4541號
TNDM,96,聲減,4541,2007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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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40歲民
          統一編號:
          現已離境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HANON SAYAM中文姓名:李國榮)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HANON SAYAM中文姓名:李國榮)因 於96年3月3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27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39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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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