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7919、6082、4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所製造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應更正為「且於 93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之被告甲○○固供述自94年間起,受僱於江語涵為負責人 之「誠善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善食品公司 ),擔任廠長兼顧問,負責所有生產與技術,並出售誠善食 品公司生產之米酒、紅高梁酒等酒類予證人陳信龍等人,惟 對於違反商標法部分,被告於96年2月13日調查時供述:「 前述酒品商標圖案與台灣菸酒公司的米酒商標有差異,我認 為這樣不違反商標法」,再經檢察官詢問何以所出售之米酒 商標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商標如此相像時,由其 供述:「我們覺得不會很像」,復經訊問何以持台灣菸酒公 司米酒瓶交設計人員設計時,其供述:「我們覺得米酒瓶都 是長這樣子」等語(參見96年度偵字第6082號偵查卷第26頁 ),尚難認被告對於本件違反商標法之犯罪事實已為自白,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清單內記載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自白,尚有誤解。經查,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 查站於96年2月12日搜索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誠善食品公司、高雄縣湖內鄉○○路○段145巷31號林廷助 經營之全多友便利商店、台南縣永康市○○路289號陳信龍 販售酒類之營業所、台南市○○區○○路二段77號郭彩娟販 售酒類之營業所等地,扣得誠善食品公司生產販售之雙喜、 勤冠、金泉、勤業頂級、新頭等、今之泉紅高梁等以保特瓶 或玻璃瓶裝之米酒、高梁酒等物,有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 品目錄四份在卷可稽。並據證人林廷助、陳信龍、郭彩娟等 於警詢或偵查中分別證述上開在渠等營業所查獲之誠善食品 公司之米酒或高梁酒係自該公司購入。次查,以粉紅色為底 色,附加米酒與麥穗圖之「米酒及圖」及台灣紅玉山及山形
圖之「台灣紅玉山及圖」,分別為台灣菸酒公司經註冊取得 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其專用期間分別為自88年8月1日起至98 年7月31日、93年10月16日起至103年10月15日,有台灣菸酒 公司提出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二件附卷可佐。前開搜索查獲 之誠善食品公司出售之上開米酒瓶所附標籤,亦以粉紅色或 淺粉色為底色,附加麥穗圖及米酒字體,在外觀構圖設計與 台灣菸酒公司註冊之商標極為相似,已構成近似之商標;又 扣案誠善食品公司出售之今之泉紅高梁瓶身之標籤,有與台 灣菸酒公司註冊商標構圖相彷之紅色山形設計圖,其上標示 之「紅」字,字體、顏色亦與註冊商標近似。上開米酒或高 梁酒雖在瓶身上另有「金泉」、「雙喜」、「勤業頂級」、 「今之泉」等字樣,並於標籤下方標示誠善食品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惟其字體明顯較小,整體構圖設計均與註冊商標相 仿,且均使用於同一酒類商品,在視覺上極易產生混淆,有 使消費者誤認之虞,此有商品對照照片多張附卷可參,並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95年12月28日 (95)智商0350字第09580 559450號、96年4月10日 (96)智商0350字第096801053270、 96年4月10日 (96)智商0350字第09680153250號函分別說明 在卷。參酌被告供述:「由誠善公司提供市面銷售之米酒商 標給印刷廠參考,經印刷廠綜合圖案,再經本公司確認後, 即公開對外使用。」(參見台南市調查站調查卷第7頁)、 「我們有請設計商標的人設計,我們有拿東西給他們看,但 是叫他們不要學的一模一樣」、(問:你們是拿台灣菸酒公 司的米酒給設計的人看,但是叫他們不要學的一模一樣嗎? )「是的」、「我知道違反商標不對,我們有稍微改變商標 ,不知道還是那麼像」等語(參見96年度偵字第6082號卷第 26頁),足見被告係有意模仿台灣菸酒公司上開註冊之專用 商標,使用於誠善食品公司所生產販售之同一酒類商品,從 而,被告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主觀意圖,已昭然若揭 ,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即屬集合犯之範疇,立法者於犯 罪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
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製成一個構成要件之 「集合犯」行為,為刑法評價上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應僅 成立一罪。被告自94年間起至96年2月12日查獲止,受僱於 江語涵為負責人之誠善食品公司,與江語涵共同使用近似於 台灣菸酒公司註冊商標之「米酒及圖」、「台灣紅玉山及圖 」等商標圖樣文字於同一酒類商品,持續侵害台灣菸酒公司 之商標權,並持以販賣牟利之營業行為,具反覆實行之特徵 ,係本於反覆實行營業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複次之使用商標,並持以販賣,應僅成立集合犯一 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3款於同一商 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罪。被告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之商標後持以販賣,其 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近似商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而 販賣罪。被告與誠善食品公司負責人江語涵間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前於92年間因違反菸酒 專賣條例,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190號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93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 且代表一定之商品品質,被告身為誠善食品公司廠長,為牟 取不法利益,未經許可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 權人造成之損害非小,且妨礙交易之公平,減損商標應有之 功能,復審酌本件扣案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品數量非少, 情節非輕,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 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四、末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係被告共同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所 製造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均併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第83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仲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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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量 │ 查扣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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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誠善勤冠米酒(方瓶)│ 7瓶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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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誠善勤業頂級米酒 │ 7瓶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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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誠善金泉米酒 │ 1瓶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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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誠善雙喜米酒標籤 │ 2捲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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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誠善金泉米酒空瓶 │ 80瓶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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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米酒瓶蓋 │ 1袋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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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誠善勤業頂級米酒 │ 757瓶│ 臺南市○○路○段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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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誠善勤冠米酒 │ 6瓶 │ 臺南市○○路○段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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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誠善新頭等米酒 │11瓶 │ 臺南市○○路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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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誠善金泉米酒標籤 │3捲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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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誠善雙喜米酒標籤 │12捲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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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誠善勤冠米酒標籤 │14捲 │ 高雄縣燕巢鄉○○村○○○街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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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誠善勤業頂級米酒 │1429瓶│ 臺南縣永康市○○路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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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誠善勤冠米酒 │84瓶 │ 臺南縣永康市○○路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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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誠善金之泉紅高粱酒│92瓶 │ 臺南縣永康市○○路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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