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88號
TNDM,96,易,688,2007101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另案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