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奇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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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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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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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東│10,860元 │96年4月12日 │CM0000000 │3個月 │
│ │司 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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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奇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東│1,200元 │96年3月31日 │CM0000000 │3個月 │
│ │司 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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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奇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東│420元 │96年3月31日 │CM0000000 │3個月 │
│ │司 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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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奇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東│137,460元 │96年5月31日 │CM0000000 │4個月 │
│ │司 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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