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737號
TPDV,96,除,2737,200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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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
  代 理 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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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 年度除字第 27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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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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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泰全球股份有│86NX0000000 │股票 │ 1 │ 350 │
│ │限公司 (原名: │ │ │ │ │
│ │潤泰紡織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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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