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711號
TPDV,96,除,2711,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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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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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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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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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星光燦爛視聽歌唱城│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96年4月23日 │14,430元 │CB0000000 │ │
│ │ 吳益振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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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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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