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672號
TPDV,96,除,2672,200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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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672號
聲 請 人 喬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8月26日及96年9月2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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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67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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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6年5月10日 │792,581元 │NP0000000 │ │
│ │公司 賴正時 │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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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6年6月10日 │945,000元 │NP26636 │ │
│ │公司 賴正時 │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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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