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晉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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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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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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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輪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39,900元 │96年4月1日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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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鄭賜文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4,475元 │96年4月1日 │X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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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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