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413號
TPDV,96,除,2413,200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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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巨崴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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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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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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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新店│96年5月8日│22,533元 │LA0000000 │
│ │司何雅慧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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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崴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