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案由中關於「損害賠償事件」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借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