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527號
TPDV,96,重訴,527,2007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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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案由中關於「損害賠償事件」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借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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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