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伍萬伍仟零陸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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