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清償
債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陸拾貳萬壹仟肆佰
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扣
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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