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354號
TPDV,96,重訴,1354,200710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捌萬貳仟柒佰
     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