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捌萬貳仟柒佰
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