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020號
TPDV,96,重訴,1020,2007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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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希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住址之「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三星鄉○○路○段55號」。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柒角貳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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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