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樓
複代理人 時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麗雯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北市○○街83巷20號6樓,於民國92年1 月23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陳麗雯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