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546號
TPDV,96,訴,8546,2007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塔拉多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 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7日 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
塔拉多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