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22號
原 告 丙○○
乙○○
上列二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被 告 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丁○○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 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渠等為楊素珍之繼承人,被告丁○○受 僱於被告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凌 晨二時許,被告丁○○於執行職務期間,無照駕駛被告金騰 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二P-三五一七號小型客 貨車搭載楊素珍,擬前往臺南縣鹽水鎮,竟未行駛南三線鄉 道,而沿無路燈照明之臺南縣鹽水鎮八掌溪提防防汛道路行 駛,因視線不佳、路況不明失速翻覆水溝內,撞擊溝壁並滑 行約十八公尺,致楊素珍受有顱骨骨折合併內出血、頭胸撞 挫傷、肋骨骨折氣胸之傷害,於同日凌晨四時許不治死亡, 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前段、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喪葬費、慰撫金共新臺幣三百三十八萬四千一百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三、本件被告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區○ ○街一五六巷二二弄十八號一樓,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但被 告丁○○住所在臺北市○○區○○路一段八五號四樓,居所 在臺北市○○區○○路三三五巷二一號二樓,有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後 段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同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共同 管轄法院管轄。而本件兩造係因侵權行為涉訟,原告起訴主 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南縣鹽水鎮八掌溪提防防汛道路,有臺 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暨鑑定意見書、臺南 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書函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考,故本件 自應由被告二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共同管 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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