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143號
TPDV,96,訴,8143,200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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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43號
原   告 碧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陸萬參仟捌佰玖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參佰
  玖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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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