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43號
原 告 碧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陸萬參仟捌佰玖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參佰
玖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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