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181號
TPDV,96,訴,6181,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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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181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九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融資貸款契約書第陸 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本院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九廣告有限公司(下稱三九公司)於民國 94年4月25日邀同被告丙○○丁○○戊○○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4 月26日起至97年4月26日止,共分36期,約定按期定額年金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0%固定計付,逾期清償時,自 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三 九公司自94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履經催討,迄 未清償,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1,335,181元及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 書、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 (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核屬 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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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九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