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379號
TPDV,96,訴,2379,200710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丁○○
      戊○○
      巳○○
前列 3人共 張世興律師
同訴訟代理

被   告 寅○○
      子○○
      丑○○
            2樓
      甲○○
            樓
      申○○
            3樓
      卯○○
            2樓
      丙○○
            6號5
      辰○○
      天 ○
            樓
      午○○
      乙○○
            之2
      壬○○
            號
      未○○
      亥○○
      戌○○
      癸○○(即陳聯枝之
      辛○○
            2樓
      庚○○
            3樓
      己○○
      酉 ○
      地○○
            樓
上 1人訴訟 王玉楚律師
代理人
被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查本件系爭土地之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2,477,968 元,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北行政執行處通知1 份在卷可按,而本件原告等之派下權比例分
別如附表所示,渠等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應以渠等就系
爭土地所得主張之利益為準,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
後,原告等應補繳之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
│原 告│派下權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之裁判費 │
│   │     │       │ (新台幣)  │
├───┼─────┼───────┼───────┤
丁○○│0.0438  │8,430,535元  │78,778元   │
├───┼─────┼───────┼───────┤
戊○○│0.0260  │5,004,427元  │44,821元   │
├───┼─────┼───────┼───────┤
巳○○│0.0521  │10,028,102元 │94,485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