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939號
TPDV,96,補,939,200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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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大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
玖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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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