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929號
TPDV,96,補,929,2007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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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萬7,7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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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