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萬7,7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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