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15號
TPDV,96,補,1015,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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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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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