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829號
TPDV,96,聲,3829,200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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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29號
聲 請 人 國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原住廣東省
相 對 人 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 下稱佑瑩製造廠)及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陽公司 )於民國94年9月至95年2月間陸續向聲請人訂購電子原料, 累積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522,081元,詎相對人佑瑩 製造廠及佑陽公司迄未給付,聲請人多次催討未獲置理,嗣 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522號民事 裁定,提存面額共250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及現金1萬元,共計251萬元,就相對人佑瑩製造廠 及佑陽公司對第三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債權,聲請假執行 ,執行未果,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佑 瑩製造廠及佑陽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僅相對人佑 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收受,其餘存證信函因相對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原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除相對人佑瑩製造廠,因其法定代理人原址查無 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提存書、囑託執行函、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戶籍謄本、掛號回件收執、公證書、存證信函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所提出相對 人佑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通知函信封,其上已載明收 件人為丙○○,已合法收受送達,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



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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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